机构:油价下调暂缓CPI压力 四季度调控难度仍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45元和23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550和772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950元和812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9月29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9月29日
据隆众石化网获悉:29日24时下调汽柴油限价,汽油每吨下调245元,柴油235元;折合折合90#汽油每升降0.18元,93#汽油每升降0.19元,0#柴油每升降0.2元。
以下为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单位:元/吨 品种 调整前供应价格 调整后供应价格 供军队等部门用 90 号汽油(II)
(标准品) 8795 8550 供军队等部门用 0 号柴油
(标准品) 7955 7720 供军队用灯用煤油 8000 7760 供军队用海军燃料油 5730 5560 航空汽油(标准品) 10400 10110
附件 2
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90号汽油(Ⅱ) 90号汽油(Ⅲ) 0号柴油 一、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北京市 9750 8990 天津市 9305 8475 河北省 9305 8475 山西省 9375 8530 辽宁省 9305 8475 吉林省 9305 8475 黑龙江省 9305 8475 上海市 9730 8960 江苏省 9360 8515 浙江省 9360 8530 安徽省 9355 8525 福建省 9380 8540 江西省 9360 8535 山东省 9315 8485 湖北省 9330 8500 湖南省 9370 8560 河南省 9325 8495 海南省 9450 8610 重庆市 9520 8685 广东省 9385 9615 8545 广西自治区 9450 8610 宁夏自治区 9310 8475 甘肃省 9290 8495 新疆自治区 9085 8370 二、暂不实行一省一价的地区 呼和浩特市 9320 8490 成都市 9525 8710 贵阳市 9485 8635 昆明市 9515 8665 西安市 9290 8485 西宁市 9270 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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