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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营业税调整,银行、券商、基金公司等将受益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公告,对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营业税政策进行调整,2013年12月1日起取消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的限制,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在期货行业人士看来,这一政策调整对期货行业特别是期货公司的影响不大,而对证券公司来说是个利好,以后所缴的税将会相应减少。
“虽然此次政策调整对期货行业的影响不大,但这一动作可以看作是国家有关层面对金融创新进步的确认,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措施出台。”创元期货研究所所长助理顾仁舟对期货日报记者说,比如未来期货公司可以自营后,可能会和券商一样这样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认定,股指期货、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品只能并入“其他”类,但这些新型金融商品与股票、外汇的关联度更高,很多时候属于同一投资组合的产品。
对此,顾仁舟进一步解释说,按照以前的规定,大类内部做对冲处理,大类之间无法对冲,对某些对冲操作无疑是增加了税务成本。“比如,股票与股指期货的对冲操作,一边赚1万元钱,一边亏1万元钱,亏钱的不用缴纳营业税,而赚钱的需要缴纳营业税,造成在整体交易未获利的情况下却要支付营业税。”顾仁舟说,按照新的规定,二者合并计算后若无盈利,则无需再缴纳营业税,这有利于投资组合在投资中的广泛运用。对于企业来说,也减轻了一部分税务负担。
不过,记者了解到,能够享受这样政策的是极少数企业。根据《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规定,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为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在证券业人士看来,这次调整后受益的是银行、信用合作社、券商、基金公司等,期货公司或不在列。“而参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产业企业,他们在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上的收益亏损并不计入营业税范围,而是适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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