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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再强调央企国有产权转让要实施进场交易

2014-01-08 09:21:08   来源:   作者:

对于即将到来的央企资产交易浪潮,国务院国资委昨日发出《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注意到,此前国务院国资委其实早已明确,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该实施进场交易。《通知》中,国资委再次强调央企资产交易的进场,或许是希望通过提前规范预防改革中可能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

无论是上世纪80年代还是上世纪末的国有企业改革,都曾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其原因之一在于,当时缺乏国有产权交易的规范渠道和手段。正因为有前期教训,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大力扶持发展产权交易市场,要求国企产权必须进场交易,防止资产流失。目前,央企产权交易的进场率已经在90%以上。

在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中,中国的国有企业承担着发展形成混合所有制的重任。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此前在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就明确,大部分国有企业通过股权多元化改革逐步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将降低国有股权的比例;同时支持各种非公资本参与到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改革中。

国有企业的股权变化必然涉及国有企业和外部之间的资产交易。因此,只有进场交易、规范交易、打造“阳光央企”、提升交易透明度才能有效防范非正常交易对改革成果造成侵害。

记者还注意到,《通知》事实上已经暗含要求央企资产转让管理工作必须实行全覆盖。《通知》明确,对企业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资产上,企业必须明确资产转让管理的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

为保障交易公平实施,《通知》还要求,资产交易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等。

【相关报道】

国资委:央企资产转让不得限制受让方资格条件

华网北京1月7日电(记者何宗渝)国务院国资委7日发布《关于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有明确要求的,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资产转让进场交易应当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资产转让的特点进行操作。资产转让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进行评估并履行相应的核准、备案手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挂牌价格高于1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价格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应当采用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资产转让成交后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价款。

但《通知》也明确了一些无需进场交易的例外情况。如涉及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由中央企业负责审核批准。

产权市场是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有助于减少行政权力对资源配置的干预、防止国有产权转让中的腐败。根据国资委去年11月提供的数据,民间投资通过产权市场参与各类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受让宗数累计达到8784宗、受让金额累计达2753亿元。

 
责任编辑: 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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