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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监管缺位

2014-07-01 06:49:00   来源:   作者:

2005、2006年之后,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但由于管理和归属上处于模糊地带,其运行较为杂乱,发展参差不齐。

“目前我们所说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现货的电子交易(挂牌),第二种是纯电子商务,第三种是中远期交易。首先要明确上述概念,在此基础上,再来谈政策层面怎么监管。”有专家在期货日报近期召开的“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资源共享”座谈会上作出上述表述。

目前,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机制是由证监会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市场缺乏规范管理,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发展过程中的争议和是非也较多。这些问题如果任其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市场上呼吁对其监管的声音强烈。

上述专家说:“很显然,前两种交易方式应该按照电子商务和现货市场的要求来监管。对于中远期交易市场来讲,由于其处于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之间的中间地带,既不是传统的现货市场,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期货市场,我更赞成把它叫做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对于这类市场来说,先要明确由谁来管,即应该由谁来管。我认为谁来管不要紧,但是必须得按照这类市场的规律和特点去管。”

究竟该如何监管呢?该专家给出了四方面建议。首先,建议给这类市场定规则,即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允许进行中远期交易。其次,把这一类市场的核心功能、核心节点、核心焦点管住。比如,可以借鉴期货市场的经验,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保证金监管中心;统一搞一个结算中心,而这个结算中心是独立的第三方,独立于交易所之外。再次,把交易规则备案,因为很多市场乱改交易规则。规则备案了,就不能随意更改了,更改要有一整套的程序。最后,要监管高管人员。

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人士与上述专家观点相似。“我觉得应该以经营的范围和用什么方式进行经营作为审批监管的指标,而不应该单纯以名字来衡量。至于监管什么,我认为监管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管交易模式。即一定要与期货交易市场有差异,不要搞同质化的东西。实际上,场外市场比场内市场空间大得多。二是监管资金。建议建立第三方的登记结算,对资金监管才是真正的监管。”该行业人士表示。

此外,有市场人士称,应该在软件服务和银行接口上做功课。该人士说,目前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出问题出在软件服务上的很多。

“提到场外交易,大家肯定会想到OTC,这种交易模式说白了就是做市商交易的一种变种,在这种交易模式下,经纪商与其客户之间形成了对手交易,他们的利益点是矛盾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用人性去监管或者是自律的话会很困难,最好是在交易制度的设计上,就把利益可能冲突的双方分开,不能直接面对。”另一位行业人士直言。

“应该把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纳入到期货法里面。”某现货交易所一负责人表示,如果没有相应的法规进行约束,对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并不是一件好事,有法可依,才有利于其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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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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