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17日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证券投资基金服务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鼓励支持基金公司到资本市场上市。同时,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开始实施之后,监管部门将开始接收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开展公募业务的申请,并进行有关审核。此外,拟将实践中多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基金监管工作、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人员认定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以避免单纯考试存在的弊端。
拟放宽基金公司股东
“一参一控”
新闻发言人表示,2012年底新修订的基金法全面总结九年来法律实施的经验,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规范进行了大幅调整。为更好地落实新《基金法》的要求,证监会结合近期基金行业的发展要求,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进行了修订,并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进一步放宽行业准入门槛,弱化行政审批,同时在统一监管的基础上,细化了对基金公司及其他机构等各类公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
他介绍,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将基金公司与申请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的其他机构一并纳入监管范围。
二是根据新《基金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和境外股东的条件,降低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
三是放宽了基金公司股东“一参一控”、同业经营限制,允许已经控股基金公司的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申请公募牌照,同时“一参一控”政策仅适用于参股基金公司股东,不再上溯至实际控制人。
四是强化了基金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办法》在新《基金法》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的基础上,细化规定了专业人士参股的具体要求。
五是对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等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
六是根据新《基金法》授权及要求,细化了法律责任,明确证监会可依据基金法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七是明确了基金公司上市的行业监管要求,进一步取消了基金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公司章程一般条款等行政许可项目。
在新闻通气会上,发言人还就基金公司上市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他说,基金公司上市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新《基金法》取消了5%以下股东审批,为基金公司上市创造了条件。但由于我国基金行业发展历程较短,目前的基金公司还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尚无股份公司,因此基金公司上市还需要一个准备过程。
“监管部门一直在推动,积极鼓励基金公司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实现更好的发展。”他表示。
此外,他表示,6月1日新《基金法》正式开始实施之后,监管部门将开始接收证券公司等其他机构开展公募业务的申请,并进行有关审核。证券公司申请公募牌照的,必须设置相应的公募基金管理部门,但这一部门是一级部门还是在资产管理业务范畴下设的二级部门,目前还正在进行研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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