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中国资产管理市场2015报告上表示,《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完成,月内有望正式公布。
自2015年12月16日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通知依赖,已满四个月。被业内视为私募监管核心的“募集办法”终于要落地了。
按照“募集办法”的要求,私募基金机构需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或证监会登记,且按规定展业,否则将有被视为非法集资的可能。针对即将公布的“募集办法”,以下几个方面是必须要清楚的:
先决条件:登记+合规展业(发产品)
根据上面的条款规定,私募基金首先要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成功,然后才可以发布基金产品。
销售私募基金产品仅有两种选择:自产自销OR找基金销售机构代销
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募集主体只能是两种:第一,在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己;第二,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机构牌照的。截至2016年2月,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中显示的已获得基金销售牌照的机构共有346家。如下图所示:
图二
规范私募机构公开宣传的内容和对象
《募集行为办法》中首次提到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宣传私募基金的品牌和发展战略,但产品宣传必须面向特定对象推介,且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图三
投资者评估结果有效期三年
图四
浦东某位私募人士表示,以前只要有投资者他认购了我的产品,无论是通过私募自己营销还是委托机构营销,都需要签一些合同和协议,只要风险揭示书完整就视为投资者是合格的。而现在是假设这位投资者三年后又想认购我发行的新产品,就需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投资者保护:24小时冷静期+回访确认
图五
投资冷静期也是在《募集行为办法》中较新的提法。类似于保险行业中,某些险种投保时投资者有一定时间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取消保单仅扣除相应的工本费,本金不会收到损失。
一些律师认为设立投资冷静期实际上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能够尽量作出理性的选择。但是私募行业发行产品绝大多数都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来完成的。因此,行业内对投资冷静期和回访过程中的权责界定、操作方式等具体内容存在争议。
部分私募人士表示,从前是没有投资冷静期概念的,因此觉得比较新颖,希望协会能够给投资者足够的时间消化和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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