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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私募募集新规明日起正式实施 “空壳”私募面临第二轮清理除名

2016-07-14 08:56:00   来源:   作者: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合同指引》将于本周五(7月15日)和下周一(7月18日)正式实施。3个月的过渡期即将结束,还没有展业的私募要抓紧时间了。8月1日前仍未按照基金业协会要求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的,真的会被协会取消资格哦。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方面做出了系统性的要求和规范,旨在划分募管权责,防范违规风险。

募集新规涵盖九大要点:

一是明确募集主体需取得基金销售资格,

二是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责任,

三是募集专用账户需签订监督协议,

四是不得公开宣传私 募产品和业绩,

五是产品宣传面对特定对象,

六是出具合格投资者证明,

七是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八是给予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

九是由非销售人 员回访确认投资者意愿。

《募集办法》正式实施前后募集流程的变化

私募募集程序


《募集办法》正式实施以后,私募机构在募集流程上主要多了两道手续,一是要执行24小时投资者冷静期(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二是要进行回访确认(投资回访应指令本机构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进行;进行投资回访应当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满前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这在某种程度上延长了募集发行的时间。此外,协会在未来还会对合格投资者要求提交财产证明,说明在私募基金募集程序上会更加严格。

投资者冷静期及回访阶段

 

投资者冷静期及回访阶段

 


签署基金合同阶段

签署基金合同阶段

在新规实施临近的时候,最先影响到大家的自然是合同要重新定了,受影响最直接的自然就是正在募集产品的私募。深圳一家中型私募公司市场部人士对媒体表示,7月15日前没有完成备案的都要换新合同。华南某大型券商托管部人士则建议正在募集的私募,先备案再做持续营销。

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系统显示,截至7月13日,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达24561家,管理规模为零的有14331家,占比约58.35%,有管理基金的目前有10230家,占比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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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8月1日的第二个保壳大限日期越来越近,对于这些尚未展业的空壳私募来讲,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备案首支私募产品,先保住资格。若不能在规定日期合规展业,那么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的风险会很大。

根据今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新注册的私募须在6个月内进行产品备案;已登记满12个月的私募须在2016年5月1日前产品备案;已登记不满12个月的私募在2016年8月1日前产品备案。因此,空壳私募们再不抓紧就真的来不及了。

“7+2”私募基金自律规则体系正初步形成

今年以来,监管层为了规范私募行业秩序,推进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连续祭出重拳。基金业协会相继发布了《内部控制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和《合同指引》,正在抓紧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管 理办法》、《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和《外包业务管理办法》,并计划修订《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和《从业人员管理办法》(7个自律管理办法和2个指引)。针对私募基金的一套完整的自律规则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责任编辑: 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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