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近日,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实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业务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外资法人银行可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此次发布的《业务管理办法》,是在2004年证监会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基础上修订完成的。与此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修订内容有:一是在托管资格准入方面,允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上享受与中资银行同等权利,进一步促进基金托管的市场化竞争。
二是在托管资格后续管理方面,建立托管资格退出机制,对于缺乏业务发展战略、长期不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或者出现严重违规的托管银行,将依法取消托管资格。
三是进一步落实基金托管人的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在法规上明确细化托管人各项法定职责,强化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要求,使基金持有人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同时,鼓励基金托管人拓宽服务内容,积极开展增值服务与新兴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
为了与新《基金法》相配套,《业务管理办法》所规范的托管人职责要求适用于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核,证监会已于3月15日发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作为新《基金法》的配套规则,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和许可程序进行具体规范。
该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法人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积极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同时,希望已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抓住基金行业市场化改革的发展机遇,规划托管业务发展战略,找准市场定位,积极开拓各类投资产品的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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