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正文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近日向全国两会提交提案,建议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期货法调整范围,推动场内外衍生品市场协同发展。
王俊峰说,目前期货法草案已经形成第二稿初稿,该草案已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调整范围,并专章规定场外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制度,立法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他同时建议,加速推进期货法立法工作,力争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尽早出台期货法,以立法的形式夯实场内外衍生品市场的制度基础。
王俊峰认为,将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期货法调整范围非常有必要。
第一,场内与场外衍生品市场紧密结合、互为依托,共同构成了现代风险管理生态链条。在这一链条中,场外衍生品交易商需要以场内市场为基础,对难以实现内部消化的风险敞口进行对冲,从而实现风险中性。场内市场也需要以场外衍生品交易作为中介,将极具多样化色彩的风险管理需求进行初步整合、梳理,充分发挥流动性好、透明度高、规范性强的优势。
第二,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期货法调整范围是顺应国际市场发展与监管趋势,推进场外交易场内化的需要。目前,关于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改革的国际标准基本完成制定,场外衍生品市场规则的国际化和一体化已成大势。具体监管举措可以概括为“三化”,即非标产品标准化、场外产品场内化、互换产品期货化,目的是利用期货市场来解决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问题,提升场外交易的透明度,防范系统性风险。
第三,场外衍生品交易纳入期货法调整范围是保障和加快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健康长远发展的需要。目前,在我国衍生品市场有两个现实问题值得重视:一是防范衍生品市场可能出现混乱无序和多头监管的局面;二是场外衍生品市场赖以发展的基本制度与合同法、破产法、物权法存在冲突,或者说没有针对性制度安排,因此在违约、破产等极端情况下无法有效保障参与方的合法权益,这使得参与者不愿或者不敢参与交易。
为此,王俊峰提出三项具体建议。一是将场外市场核心的、成熟的制度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标准协议文本中的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等核心交易机制已成为场外衍生品市场顺利运行的基石,建议期货法充分借鉴境外市场在金融危机之后的立法趋势,明确“单一协议原则”“终止净额结算制度”等场外衍生品核心交易机制的法律效力,以解决相关制度与合同法、破产法等相关基础法律不完全兼容的问题。
二是对场外衍生品交易作原则性规定。目前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刚刚起步,一些制度尚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并未定型、稳定,在立法上细化规定的条件还不成熟,有关场外市场的监管经验也有待进一步积累,因此,建议期货法对场外衍生品交易暂作原则性规定,以为场外市场发展预留足够的空间。
三是对场外衍生品交易专章规定。场外衍生品与场内衍生品虽然在产品性质上具有共通性,但两者在交易场所、交易机制和监管要求上存在差异,从保证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两部分规定的相对完整性和系统性角度考虑,建议期货法对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专章规定。
版权声明:本网所有内容,凡来源:“期货日报”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期货日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布/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期货日报",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期货日报网声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在互联网上以商业目的传播《期货日报》社有限公司所属系列媒体相关内容的,必须事先获得《期货日报》社有限公司书面授权,方可使用。
扫描二维码添加《期货日报》官方微信公众号(qhrb168)。提供市场新闻、品种知识干货、高手故事及实盘经验分享……每日发布,全年不休。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发行业务| 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 合作伙伴| 网站地图
本网站提供之资料或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豫公网安备 41010702002005号, 豫ICP备13022189号-1
《期货日报》社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 www.qhrb.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