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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2017-03-13 07:47:27   来源:   作者:

王明伟代表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期货业协会会长王明伟近日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深入研究境外成熟资本市场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经验,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王明伟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7年出台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纳入监管,明确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定义,机构准入条件,年检制度等。

王明伟认为,近年来,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投资者参与度不断加深,产品体系极大丰富。一方面,投资产品的多样化催生了更为庞大的投资咨询需求;另一方面,非法投资咨询机构的长期大量存在,“黑嘴”乱象层出不穷,急需完善的监管制度予以正面引导。

为此,王明伟提出两项具体建议:

一是提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法律层级,完善投资咨询监管制度,探索投资咨询业务开展模式,促进投资咨询业务发展转型。目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属于法规性文件,建议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现行规定对投资咨询机构缺乏相应监管手段,过度依赖年检,建议完善对投资咨询机构监管制度安排以及合规管理、内控机制等内容,加强监管执法。投资咨询建议范围和业务形式受限,业务开展能力较弱,盈利能力较差,建议结合境外市场情况、我国法律制度框架和市场发展需求,探索研究投资咨询业务内涵,推动投资咨询业务发展。

二是在证券法修改、期货法制定工作中对投资咨询业务监管作统筹安排。根据现有监管制度,证券、期货、基金投资咨询(顾问)业务分别以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基金法为上位法依据,从事同样投资咨询业务的不同机构主体适用法规和监管方式各不相同,建议在证券法修改和期货法制定过程中综合考量,统一投资咨询业务监管法规,明确业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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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赵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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