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4月27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为了促进资管新规平稳实施,《通知》在明确了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的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宏观审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就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而言,通知》对《指导意见》第十条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外,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下简称非标),但应当符合《指导意见》关于非标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规定。
同时,为给予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和培育投资者一定时间,《通知》进一步明确,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可以适当发行一部分老产品投资一些新资产,但这些新资产应当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续建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强调,老产品的整体规模必须控制在《指导意见》发布前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之内,所投资新资产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20年底。
针对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方法,《通知》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适用摊余成本计量。
至于过渡期结束后的安排,《通知》明确提出,对于过渡期结束后难以消化的存量非标,可以转回银行资产负债表内,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将合理调整有关参数予以支持。同时,为解决表外回表占用资本问题,支持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二级资本债补充资本。
而对于那些因特殊原因难以回表的非标和过渡期后仍未到期的少量股权类资产,据《通知》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后,金融机构可以合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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