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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本文试图参考借鉴美国合约市场监管逻辑,界定期货合约和远期现货合约边界这一在交易场所发展和清理整顿过程中极易混淆的基本理念问题;依据期货合约经典界定,首次按照分门别类的方法,总结出期货合约、期货交易和期货制度三类别的特征要素分别是标准化、双重性及对冲制等;并概括出期货要素的基本定性方法。在此基础上,通过梳理我国交易场所发展之路和剖析美国对赌公司兴衰案例,提出关于合约市场和交易场所两方面的思考与建议:一是“合约市场监管逻辑”以及“未来交割合约”理念,不仅有助于监管实践中识别和界定期货交易性质,划清不同交易形态的交易场所之间的监管边界,构建全国统一的交易场所监管体系,而且也为涉及交易场所相关的司法实践、立法活动和行政监管等提供参考和借鉴。二是包含不同交易形态的交易场所监管架构已具雏形,不仅需要更多地授予或充分发挥顶层监管机构的统筹协调职权,尽快紧密融合各级监管主体、形成统一高效的交易场所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而且我国期货市场也需要在市场分类监管以及交易所管理体制进一步适应市场化等方面不断深化改革。
引言
合约市场监管逻辑
合约市场,即定点合约市场。定点合约市场是允许各类交易商(包括大众散户)参与的、上市交易基于各种商品期货和期权合约的交易所(过去叫做有组织的商品交易所),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期货交易所。合约市场逻辑是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确立期货市场监管框架以及监管模式的基本考量。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的市场在法条上叫做合约市场,而不是期货市场。咋一看,尽管从字面上理解好像凡是合约市场CFTC都监管,其管辖范围很广,但实际上,微妙之处在于, CFTC在监管规则中豁免了商业性的现货合约和远期现货合约的监管。结果是,只有那些非商业性的现货合约和远期现货合约,包括介于远期现货合约与期货合约之间的期货类合约未排除在其监管范围之外。因此,CFTC除了监管期货交易所外,还对所谓的“期货类合约”的交易进行查处。同时,它们采用豁免的方法明确规定“未来交割合约”不包括“远期现货合约”。这样一来,“未来交割合约”实际上指代的是在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的期货合约、以及期货交易所之外掺杂于现货合约和远期现货合约中的场外“期货类合约”交易(见图1)。
第一部分 合约的界定
一、问题提出
期货与远期现货同出一源,原因是期货与远期现货的渊源很难分清。如果追溯期货根脉的话,那必是找到远期现货那里。无论是公元前2000年印度巴林群岛的商人以托销方式进行的易货贸易,还是希腊罗马时代以及17世纪的日本以“米票”或“仓单”形式进行的类似商品期货的交易,它们都是远古的期货交易或者远期现货交易的祖先。
后来,19世纪兴起的传统期货交易也是由远期现货交易发展而来的。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1848年成立10年后,一种叫做“即将到货”的远期合约已经发展起来,它来自于18世纪在欧洲就已经广泛使用的“即将到货”合约。那时,1848-1858年,CBOT基本上是远期合约市场。1859年,“即将到货”合约在用于谷物实际买卖的同时,已经成为交易和投机的对象。1868年前后,CBOT的期货合约实现了标准化。1873年,CBOT进一步规定了交易时间,传统期货交易逐渐走向现代期货市场(参阅图4)。
然而,现代的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功能不同,有明显区别。前者的主要功能是预期价格和规避风险等。后者的主要功能是商品供求和资源配置等。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机制明显不同。前者主要是商业企业参与的一对一的购买销售交易。后者主要是社会公众(包括商企)参与的对冲交易。现货合约与远期合约非常类似,区别在于实物交割是在未来的某一天。远期现货合约与期货合约非常类似,不同在于合约是否标准化等期货要素。因此,合约及其条款内容是界定和划分期货与远期合约属性的核心标准(参阅表1)。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但在实践中,一些人常常利用期货交易较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等运行机制,设立各种名目的现货交易平台或中心,不仅涉嫌非法进行期货交易,而且极易诱人上当受骗。在已发生或判决的案例中,不法分子往往以商品现货交易为幌子,诱导投资者参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造成投资者财产损失。这几年出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真假难辨。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衍生产品创新发展,满足需求各不相同的合约产品设计或将层出不穷,它们可能是既具有远期现货合约性质,又内含期货、期权等交易机制的混合衍生工具,这对现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提出挑战。因此,理解和界定期货交易性质、认识远期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共性和差异是涉及与交易场所相关的司法实践、立法活动和行政监管的重要基础性问题。
二、经典界定
(一)理论界观点
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远期合约,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国际公认的衍生品理论权威约翰·赫尔教授认为,远期合约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而期货合约像远期合约一样,也是一个在确定的将来时刻按确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的协议。与远期合约不同的是,期货合约通常在交易所内交易,合约条款是标准化的,交易所提供确保合约履约的机制。
世界银行研究报告“经济自由化国家里的 风险管理:利用粮农期货与期权市场的问题”指出:“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远期交易合约,期货市场是组织这些期货交易的场所。所有期货合约都是相同的,它们承担义务,在某一未来的日期、时间、在指定的地点,交付固定数量和质量的某一商品。这样,只有价格需要双方进行谈判。现货和远期交易一般在地方、时间和商品的质量上都是分散的,合约标准化可以使其便利地进行集中交易……期货合约在到期日前可以继续持有或卖出。标准化合约促进了市场流动性,有助于价格发现机制的运行,但并不鼓励商品实物的使用者接受交货。因为合约中的规格常常与商品使用者的具体需要在时间、地点、质量和数量上不相一致。因此,将要到期的期货合约或者是用更远期的合约延期或者是通过对冲了结合约;而商品使用者在时间、地点、质量和数量上所实际需要的商品可以从现货和远期交易市场获得。”。
美国商品交易法律与诉讼专家杰瑞 W· 马卡姆论述了远期合约的基本概念。他认为,远期交易与现货交易非常类似,区别在于实物交割是在未来的某一天。远期合约的价格可以提前约定,也可以到交割时再进行协商。远期合约是“个性化”的,即远期合约的交割时间和数量是由买卖双方一对一谈判确定,不是标准化的。它不同于期货合约,在很多情况下商品的实际交割是可预期的,且双方都有能力进行交割。合约的对冲或中止完全是基于商业目的,而非投机。
美国伊利诺斯州大学商品期货专家托马斯A•海尔耐莫斯(Thomas Hieronymus)教授在所著的《期货交易经济学》(被世界金融期货之父利奥·梅拉梅德称为“期货圣经”)中给出的定义是,期货合约是规定将来买卖某种商品的协议。他认为,合约中的交易是在将来才完成的。交易的执行是在未来。它们不是在买卖实物或现货商品。所有权并没有转手;货币也没有转手。在签订合约的时候,合约附属的商品单位可以、但不需要存在(参阅期货交易经济学,托马斯·海尔耐莫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三章,第43页)。
杰瑞 W· 马卡姆所著《商品期货交易及其监管历史》一书定义商品期货合约是一种义务,买方(多头)购买一定数量、规定等级或标准、在未来规定时间进行实物交割的商品,卖方(空头)则承担相反的义务,即在规定时间交付商品。商品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例如有标准化的交割日期、商品数量及质量标准等条款),唯一没有标准化的条款是商品的价格,需要在交易所的交易池里通过交易产生。
(二)行业的主张
世界金融期货之父利奥·梅拉梅德的定义是,期货合约是在商品交易所交易、有交易所保证交易双方履约的标准化合约;而远期合约是传统的、在交易所之外签订的合约,买卖双方之间没有中间担保人。他认为,对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的区别应该做更多的研究。两者的区别有些模糊不清,但是,其差异是很重要的(参阅《利奥·梅拉梅德论市场》,中国财政金融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第117页)。
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出版的《商品期货交易手册》定义:期货合约是在交易所达成的标准化的、受法律约束并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地点和时间交收某一特定商品的合约。例如,用于交易的商品和金融证券合约,其数量、质量、交货时间和地点等都是既定的,唯一的变量是价格,期货价格是在一个有组织的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厅内通过类似于拍卖的交易形式产生的。由于期货合约是标准合约,这就使得买卖双方得以用一张合约去交换另一张合约,以对冲掉签约者交割实际现货的责任。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不同,它是一种在所交易商品的质量上、数量上、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等方面都有统一规定的标准化合约。
1982年的美国《商品交易法》规定,除了在合约市场内通过会员进行的交易之外,禁止所有其他交易。国会关于1982年《商品交易法》修正案的报告中,要求美国所有商品期货交易必须在指定的合约市场、即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现存法律一直延续下来。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定义: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
(三)美国的界定
美国成文法没有对“期货合约”直接定义,而是采用“用于未来交割的商品销售合约”这一表述指代期货合约。“商品”的范围由《商品交易法》明确列举。国会通过不断补充修正案使“商品”的范围保持最新。美国《商品交易法》规定:“‘商品’一词指:小麦、棉花、大米、玉米、燕麦、大麦、黑麦、亚麻籽、高粱米、磨粉饲料、黄油、蛋、马铃薯、羊毛、羊毛条、脂油类(包括猪油、牛油、棉籽油、花生油、豆油以及所有的其他脂油类)、棉籽粕、棉籽、花生、大豆、大豆粉、活牲畜、活牲畜产品、冷冻浓缩橙汁以及所有其他货物和物品(但洋葱和电影票房收入(或与电影票房收入相关的任何指数、指标、价值或数据)除外),以及现在交易或未来交易的未来交割合约下的所有服务、权利以及权益(电影票房收入或与电影票房收入相关的任何指数、指标、价值或数据除外)。”另一方面,根据《商品交易法》,“销售合约”指“销售、销售合约以及销售承诺”,包括所有类型的销售协议等。然而,它们却没有对判定某种合约是否期货合约的关键用词“未来交割”进行明确定义,而是明确“未来交割”不包括“延期交付或交运的现货商品销售合约”。这种回避直接对期货定义的方式表明,期货市场在远期合约基础上发展而来,两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而从司法上直接地严格准确区分不是容易的事。所以,他们把远期现货合约从“未来交割”合约中划分开来,以便界定期货合约、从而划清期货监管分界线。与此同时,一方面,它们把“三要素”检验标准,即合约条款特定化,不可被其他商品销售合约替代;交易双方都是行业经营者,而不是投机者;交付义务的法定强制执行力等作为《商品交易法》豁免的远期合同定义;另一方面,它们定义了期货合约的“四要素”,即存在未来交割的标准化合约;直接或间接为社会公众开放交易;用定金或“保证金”为交易做担保;交易目的是转移或承担商品价格风险,而不是实物商品所有权转移(商品期货合约并不一定必须具备所有这些要素)等,使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的分界更加客观,大大增强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实践性。
三、期货要素
(一)从远期合约说起
先签订合约、以后才要求执行的远期合约在普通民众的经济生活中颇为常见,多数人都熟悉。例如,客户会到汽车经销店选购汽车,付款后开车离去。但是,大多数买卖并不采用这种方式。通常是拟订并签署一份合约,描述要购买的汽车、交割时间并简述付款条款。实物汽车可能不在经销处,而是在很远的仓库、在工厂、甚至并不存在。合约可能需要附加一些客户所需的车型颜色以及各种附件等内容。通常,客户先交存一部分资金,以保证执行合约,而且双方都知道交存的资金最终也将用于购车。另外的例子是,签订一份买卖一套尚未建造的房子的合约。开发商和购房者达成协议,准确地描述该房子,包括其地点、完工时间、付款条款、价格以及违约时的罚则。通常,履约的货币担保由合约的一方或双方交存。
在与现货商品交易相关的经营中,需要远期交割的合约也是很普遍的。例如,农民把玉米卖给当地现货商、加工商或出口商。这些业务都是大量的实物玉米通过营销渠道,从生产领域流通到消费领域。每个环节都发生所有权交换,而且都需要结算付款。物流和互换所有权可能发生在达成协议的时候,但也有很多例外情况。农民可能经常在10月份或11月份把玉米卖给当地的现货商,而在1月份、3月份或5月份才交割玉米。现货商可以立刻装船卖出,或到12月或3月再装船卖出。出口商可能出售已装船的货物,或在几周或几个月后,才在国外港口卖出交割的货物。这些业务都是包含实物和所有权转移的远期合约。
(二)远期与期货要素
就“货”的概念来说,不论现“货”(包括远期现“货”)、还是期“货”都是指的商品本身,商品本身并无现“货”、 期“货”的标签。也就是说,不论现“货”(包括远期现“货”)、还是期“货”,它们是相同的“货”(有形的和无形的),所指的标的物是相同的。我们所说的“期货”指的是期货合约。期货市场交易的是期货合约。期货合约是一种远期合约,但它不仅具有标准化、可转让、交易所交易等特征,而且具有实物交割的选择性。
1、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在上述日常生活中的交易惯例看,那些需要延期履行交割和互换权利的合约像期货合约、又不像期货合约。“像”是因为它们不仅都是规定将来买卖某种商品的协议,而且都包含相同的基本条款,例如价格、数量、质量、交割时间和地点、付款条款和违约时的追偿等。“不像”是因为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远期合约。所谓标准化是指合约中除了交割月份和价格外,其他所有条款(数量、质量等等)都是相同的。到期月份已事先规定,并且到期月内的交割时间也是标准化的。因此,合约需要交易商确定的唯一内容只有价格。交易商参与交易时的选择只有两项内容:合约月份和价格。因此,我们可以确认,相对于远期现货合约而言,期货合约的一个典型要素是标准化。标准化和可转换性的作用在于期货合约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是期货市场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础。
2、远期合约变动条款。远期合约与现货合约非常类似,区别在于实物交割是在未来的某一天。远期合约是个性化合同,具有不可替换性。远期合约的交割时间和数量由买卖双方一对一谈判确定,不是标准化的。远期合约的价格可以提前约定,也可以到交割时再进行协商。与期货合约比较,除了交割月份和价格外,它们至少多一项、或数项(不确定)需要交易商协商的变动条款,以满足其个性化需要。因此,远期合约不像期货合约那样容易转让,因而很难形成二级交易市场。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不同于期货合约的另一个特征是,在很多情况下商品的实际交割是可预期的(即交割意向始终存在),且双方都有能力进行交割。合约的对冲或中止完全是基于商业目的,而非投机。因此,我们可以确认,相对于期货合约而言,远期合约的一个典型要素是其必含可供交易商协商的变动条款。
3、期货交易的双重性。期货合约的标准化特性致使现货交易(包括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变得明显起来。一般说来,远期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主要区别包括交易目的不同、交易场所不同、交易功能不同、交易方式不同等,但是,最明显的区别在于远期现货交易是一体化交易,而期货交易是双重性交易。
整体来说,远期交易是一体化交易。远期交易的标的是商品本身,交易商为卖出或买进商品而交易。签订远期合约的交易过程与实物交割或现金结算是一体化的,从签订合约之日起,即与买卖实物或现货商品无缝连接。合约签订完成之日即是履行实物交割承诺的开始。合约一经签订即受法律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远期合同转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须经对方同意,因此很难形成二级交易市场。
相对而言,期货交易是双重性交易。期货交易由对冲交易和交割交易组成。对冲交易是交易者开始交易时承诺将来买卖某种商品的交易,而该承诺可以随时取消。也就是说,期货交易在下单后开始的只是对冲交易,后来的交割交易并没有开始。下单、成交、划转保证金、每日结算等程序都是为了保证未来的交割交易的意愿的执行。对冲交易仅表明交易者参与、或不参与交割交易的意愿,其中既有保值者、也有投机者。也就是说,不论交易者是否愿意履行承诺将对冲交易进行到交割交易,它们中途随时退出交易的大门始终敞开,可以通过对冲方式免除履约义务,随时退出市场,没有必须进行交割交易的义务。而交割交易是交易者履行买卖某种实物商品承诺的交易,也可以看作是进行实物交割的远期交易。因此,我们可以确定,相对于远期现货交易而言,期货交易的一个典型要素是双重性。期货交易是投机交易+远期交易的复合体。
需要指出的是,实际上,对冲交易和交割交易并不一定分阶段发生。期货订单可以连续传递给多个交易商,几经倒手到达最终的买方。按照这种方式,在最初的卖方与最终的买方之间发生的所有交易,都将按照每对买方和卖方比对每天确定的结算价相互支付‘价差’而被取销。因此,交割意向总是存在的;如果交易中的任意一方想要交割的话,那么,交割就会发生。
4、期货制度的对冲制。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失之毫厘的差异还导致期货交易与远期现货交易的制度差之千里。期货交易制度有许多,包括会员制、集中竞价制、保证金制、每日结算制、对冲平仓制、价幅限制、头寸限制、持仓限制、大户申报等制度。其中与远期交易有明显区别的是对冲制度。对冲制度允许交易者用其交易方向相反、交易数量相等的相同期货合约对冲了结原先持有的部位。当合约持有者对冲退场时,它们不需要持仓到期交割。因此,期货交易的交割率只有3%左右。期货制度的一个典型要素是对冲制。需要指出的是,期货交易的对冲制度与其说是免除交易者的履约义务,不如说是交易者拥有通过对冲制退出交易的权利。例如,如果保值者或投机者打算中止其保值操作、或是改变投机策略,或者只是想进行短期操作,那么,他们可以随时退出市场。
5、合约属性的双重性。从市场演变过程看,现货合约与远期合约的主要区别在于交货时间不同,而远期合约与期货合约的主要区别在于标准化程度不同。远期合约有可能处于现货合约与期货合约之间,似乎拥有从属于现货范畴、或是期货范畴的双重性。例如,如果只是交货时间不同的话,就属于现货范畴。如果是标准化的话,就归属于期货范畴。那么有没有介于期货与现货正中间的第三条道路呢?期货交易的标的是标准化期货合约,采用相应的期货交易制度。远期现货交易的对象是实物商品,采用相应的现货交易制度。换句话说,如果施予标准化期货合约以期货交易的制度,其结果就是期货交易;如果施予远期合约以现货交易的制度,其结果就是远期现货交易。那么,能否施予远期合约以期货交易制度呢?逻辑上,由于远期合约具有从属于现货范畴、或是期货范畴的的双重性,所以可能导致的结果,或是在现货范畴内,调整期货交易制度以适应远期合约,发展更有效的现代远期交易;或是在期货范畴内,将远期合约进一步标准化,使其适应期货交易制度,形成标准化的期货交易。然而,对于前者而言,与其说是发展更有效的现代远期交易,不如说是怎样组织传统远期现货合约交易才能使其不成为违法交易。因为即使存在第三条介于期货与远期现货中间的道路,那么,依然不能回避其更靠近现货远期、还是更靠近期货交易的问题。这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需要探索和实践的课题(参阅图2)。
(三)期货要素之应用
实践中,人们经常遇到分不清什么是期货合约、什么是远期现货合约的情况。例如,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但有人认为远期现货合约也是标准化的,只不过标准化的是商品、不是合约而已。还有就是虽然期货对冲制是期货制度的一个典型要素,但是,以商业目的对冲的远期现货合约也可以按照差价对冲结算,对冲制也不能确定合约性质。另外,说到实物交割,有人认为远期现货也有一定的交割量,况且,从理论上说差价结算也是允许的。还有人说,期货制度的每日结算制也不应该成为期货交易的专利,远期现货交易也可以为之。总之,坊间媒体上有很多类似的争辩,把期货合约与远期现货合约概念混为一谈。然而,如果我们用“未来交割合约”概念指代期货合约的话,就很容易将二者区分开来。首先,根据远期现货合约要素界定交易合约是否远期现货合约。如果不是,那就涉嫌期货合约。接下来就可以按照期货合约要素比照确认。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话,监管机构可以豁免该合约交易的监管,也可以根据监管要素将其列入较为宽松的合约监管类别中。或许有人认为该合约是介于期货与远期现货之间的合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要先确认该合约是更靠近现货呢、?还是更靠近期货。在综合比对期货和远期现货要素后就能做出合约性质的判断和结论。
如果期货交易所外交易的合约不是期货交易的话,需要做以下考量。首先合约未标准化。其次,即使合约已标准化,但不允许与合约标的资产无关的社会公众参与交易。再次,如果合约已标准化,但不允许对冲交易、且规定无交割选择性。最后,如果准许社会公众参与交易(除非其具有交割能力),否则就不准许其对冲交易、并规定必须履行交割义务。另外,期货交易所外交易的合约原则上只能是个性化的一对一交易。否则,合约就不允许对冲交易,买卖双方必须具备交货或接货能力。不能只交易,不交割。除此之外,规则设计也不能为不交割提供机会。
根据以上方法,我们可以初步确认:
※ 期货交易所外的合约交易不是期货交易的同时,如果其含有期货交易要素(表1中一项或数项)的话就存在期货交易的可能性,相关商业企业参与的购销交易(不包括社会公众参与且无交割选择性)除外。
※ 未经期货监管审批的合约交易不是期货交易的同时,如果其含有期货交易要素(表1中一项或数项)的话就存在期货交易的可能性,相关商业企业参与的购销交易(不包括社会公众参与且无交割选择性)除外。
※ 如果非标准化合约交易含有社会公众参与的对冲机制、同时具有交割选择性的话有可能是期货交易。
※ 相关商业企业参与的购销交易,即使合约中含有期货交易要素(只要不包括社会公众参与)也不一定是期货交易。
综上,期货合约、期货交易和期货制度三类别的特征要素分别是标准化、双重性及对冲制等。远期合约有可能处于现货合约与期货合约之间,似乎拥有从属于现货范畴、或是期货范畴的双重性。任何其他与远期交易有关的商品交易都不是商品期货交易。远期合约、远期交易和远期现货制度三类别的特征要素分别是可变动条款、对手方风险及实物交割。除了存在公众参与的要素(有时可能成为决定性要素)外,任何一个合约要素都不是合约定性的必要构件、都不能单独作为合约定性的依据使用,只有在全面综合比对期货和远期合约要素后才能做出合约性质的正确判断和结论。
需要指出的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尽管期货合约具有标准化特征,但是,标准化程度却可以不尽相同;尽管期货制度的一个典型要素是对冲制,但是,对冲可以像“环形结算”那样逐个实现合同转让,也可以高效地撮合对冲;如果考虑到交易行为的目的不同的话,那么,判定合约的性质就会复杂起来;如果再加上合约要素的关联性的话,那么,综合判定则更加困难,极易误判。例如,我们一度认为,1991年3月22日在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达成的是一份远期合约。然而,实际上,“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不仅允许合同转让,而且还具体规定“必须在交割期两个月以前由郑州市场公开组织进行。合同转让交易一旦达成,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如果这样综合分析的话,这种合约就具备了场内交易、可转让性及一定程度标准化等明显的期货合约特征。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期货要素综合判定,这是新中国期货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在国家级粮食批发市场达成的、具有远期交易性质、且具有一定标准化程度的期货合约(合约样本见文后)。
图2说明:
红线:代表合约市场的历史发展。红线以上部分:合约市场包括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现货市场:一手钱、一手货的、以及按交货惯例进行的延迟交货合约,划为即期现货合约范围;相关商业企业参与的先订合约后交货交易处于即期现货与远期现货合约之间;商业性的合约转让以及有组织的商业性合约转让,划为远期现货合约范围。公众参与的、有组织的标准化合约转让,划为期货合约范围。有组织的、无社会公众参与(或有社会公众参与)的、非商业性合约转让,根据远期合约和期货合约要素综合判断其合约归属(可以有选择性地划归最严格的远期现货合约监管、或是较为宽松的期货合约监管)。红线以下部分:带箭头实线从左向右分别代表交货要求下降和投机性增强。
第二部分 交易场所发展之路
一、1990年代批发市场、期货市场及中远期市场的变迁
1978年,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引发了国民经济运行体制的改革。在实行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相结合的方针指导下,价格双轨制成为农副产品流通、以及生产资料流通领域的主要价格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我国经济中的市场发展逐渐走上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的轨道。1990年10月12日,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并运行。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组成的期货研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试办期货市场初期的“一个发展、两个改造”的发展模式,批发市场立足现货市场,大力发展有保障的远期合同,引进期货机制,改造远期合同,改造批发市场,使远期合同逐步规范化、标准化、便于转让,待条件成熟逐步向期货市场过渡。1993年,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正式推出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
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开业后,苏州、上海、深圳等几家交易所相继成立,并推出期货交易。受期货市场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尤其是丰厚的手续费收入、吸引大量资金、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效应),许多地方纷纷效仿兴建期货交易所。在短短的几年里,我国期货交易所从无到有,其发展速度很快。据统计,1993年初全国期货交易所和具有期货交易所性质的交易所仅有10多家,而到1993年底,经各部门和各级政府批准开展期货交易的商品交易所共有40多家,还有不少地方正在筹建或准备开业。
1993年11月4日,国务院下达国发(1993)7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1994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1994)69号文件《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我国期货市场治理整顿启程。至此,批发市场向大宗商品中远期合同交易发展与期货市场治理整顿分道扬镳,各奔前程。
1994年初,中国证监会与国家计委、经贸委、体改委、内贸部、国家工商局等部门确定了审核期货交易所的标准。符合试点标准的交易所上报国务院批准试点;不完全符合条件、但运营比较规范、制度比较健全、设备比较先进、有一定影响的交易所可进行合并后上报证监会;少数条件好、但未列入试点的交易所原则上可并入试点交易所;其他大部分交易所转为现货批发市场(也有转为期货经纪公司的),可进行非标准化的远期合同交易,不得进行合同转让。
就在期货市场治理交易所、整顿交易秩序、打击过度投机、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风险控制的同时,批发市场的中远期合同交易悄然兴起。自确定试点期货交易所之后,借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变相期货交易的现象时有发生。
批发市场作为取消计划经济的产物,为衔接产需双方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由中远期合同交易向标准化合约交易,也就是向期货交易过渡的现象。由于批发市场与期货市场的功能、性质以及作用不同,因而在1994年下半年确定试点期货交易所后,就明确规定批发市场只能做中远期现货批发交易,而不能借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变相期货交易。
1994年12月15日,原国内贸易部颁布的《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批发市场进行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批发市场进行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或由即期交易转为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必须经国内贸易部批准。在确定试点商品交易所后,一些未被列入的试点交易所转为批发市场进行中远期合同的竞价交易,要防止这些交易所和其他一些引进期货机制的批发市场办成变相交易所。对从事中远期合同交易的批发市场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未经内贸部批准,不得从事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对不执行管理规定的,将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上述情况表明,从那时起,对期货类交易的争执就已经存在开始了。
截至1995年初,这些禁令的实际情况是,一些未列入试点的交易所和引进期货机制的批发市场为追求盈利进行中远期合约买卖,包括一些被暂停期货交易的品种。“到1995年4月,从全国情况看,有些市场严格按要求区分开中远期交易和期货交易,并加强了管理,但也有少部分交易所和批发市场,特别是一部分非定点交易所,自从由交易所改为批发市场后,不是按要求做现货,而是继续从事期货交易。对此,有关部门三令五申提出批评,要求严格区分中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但是,他们拒不执行,致使市场出现了大户联手操纵,价格人为抬高的局面。可以说,期货和现货的混淆,不仅干扰了期货交易正常运行,而且也给现货市场也带来很大冲击,使其配置资源的功能无法很好地发挥,严重影响了我国现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更不利于整顿流通秩序和抑制通货膨胀。对此,国务院领导十分关注,专门批示要及时处理。正是根据这一精神,1995年3月28日,由冶金部、煤炭部、经贸委、外经贸部、有色工业总公司、证监会和国内贸易部等七家单位共同下发的内贸市联字第21号《关于暂停中远期合同交易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停所有商品中远期合同交易。已经开展中远期合同交易的批发市场和期货交易所,未平仓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一律不得再推出新的中远期合同。不得借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这次整顿的是,借中远期合同交易变相搞期货交易的市场”。上述情况表明,表面上这次整顿的是中远期市场,但实质上是整顿期货类交易。
1998年,原内贸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现货仓单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内贸市字(1998)第14号),提出“现货仓单管理是以商品现货仓单为交易标的,通过计算机网络组织的同货异地同步交易,市场统一结算的交易方式,是我国现货商品交易的新事务”。该通知重新允许开展大宗商品中远期合同交易,并明确国内贸易部为这类市场的主管部门。
之后,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发展陷入低谷。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市场对于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的需求不断突显。先是1996年吉林省钢材交易市场、昆明市商品中心批发市场开业。1997年华远商品交易市场在北京开业。后来,1998年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设立,1999年10月开始试运行。2000年海南橡胶市场开业。
二、2000年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
2000年之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国内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快速发展。2002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对采用电子交易的中远期现货市场进行了规范和界定,在一定程度上认确定了电子交易的期货交易所机制,采用期货交易模式。所谓中远期现货市场以《规范》为法律依据再度兴起。2003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 18769-2003》,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明显属于期货交易机制的内容。虽然《规范》只是行业标准,不具备法律意义,但是在实践上为中远期现货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国内发生多起重大事件。2008年在出现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有人携款潜逃事件之后,有关部门曾计划清理整顿中远期市场,商务部还制订了征求意见的《大宗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最终未颁布实施。
2007年正式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条例》还对变相期货作出规定,任何机构或者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具备二者(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由于两个标准都不是期货合约核心要素,不仅在界定中远期市场是否属于变相期货的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而且容易规避和引发争议,难以限定市场行为性质,因而造成市场发展紊乱。
在这一时期,2003年广西糖网食糖批发市场成立。2008年国家商务部颁布《大宗商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挂牌、12月18日开业运营。2010年天津贵金属交易所开始运营。2011年云南泛亚金属交易所开盘。2012年上海有色金属现货交易中心开盘试运行。2012年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会议暨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11月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于2012年12月1日实施。全国各地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相继成立;千百种交易品种(涉及煤炭、铁矿石等)近千种品种几乎涵盖涉及了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
三、2010年至今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
2010年,针对大蒜中远期交易中引发的严重问题,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和证监会六部委联合下发了《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对中远期现货市场进行整顿,包括禁止新设市场和新上品种;保障资金安全,实行保证金第三方托管和银行监管;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禁止代理业务;规范保证金缴纳形式;限定每个交易品种和每个交易商的最大订货量。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兴起的同时,我国关于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是否“变相期货”的难题再次呈现,而一系列交易场所操纵市场、携款潜逃的恶性案件进一步暴露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乱象、地方保护主义及监管不力等问题。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于2011年、2012年相继出台《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37号文”),严令禁止各种投机形式的中远期交易,对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治理。2012年下半年,多数电子交易市场有所收敛,一些拟建、筹建的项目也被取消或暂停。但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市场需求依然强劲。2012年国务院进一步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了期货交易的定义;2013年8月17日,商务部第七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商务部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一次从法律规章的层面对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的边界进行规定。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实物商品;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等。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协议交易;单向竞价交易等其他交易方式。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等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单向竞价交易是指一个买方(卖方)向市场提出申请,市场预先公告交易对象,多个卖方(买方)按照规定加价或者减价,在约定交易时间内达成一致并成交的交易方式。2013年证监发〔2013〕74号《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我国大宗商品市场自2013年后又一次进入高速发展期。有关资料表明,大宗商品市场拥有数十种创新交易模式,近千品种几乎涵盖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其交易模式逐渐演化为挂牌交易、即期现货、连续现货、微盘交易、现货发售等20余种。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总量约在1200家,其中仅2015年新注册成立的就近百家,交易规模已达30万亿元。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共计1231家,同比增长20.6%,实物交易规模超过30万亿元。截至2017年底,我国大宗商品电子类交易市场共计1969家,同比增长60.0%,实物交易规模超过30万亿元。
图3说明:
上下两条红线分别代表交易场所和期货市场发展路径。1978年改革开放12年之后,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迈出发展期货市场第一步。经发展现货交易、远期交易(包括规范质量标准、仓储运输及结算等业务)后,1993年,推出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2006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1998年至今的20年间,商品期货交易所数量未变。1990年至2000年主要是批发市场和中远期交易发展时期;2000年至2010年主要是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发展时期;2010年至今主要是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时期。
第三部分 对赌公司案例剖析
当前,在持续推进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工作中,常常发现一些交易场所主要采取分散式柜台交易和现货延期交易两种交易模式。前者以类似于做市商的模式组织交易,后者以撮合配对方式组织交易。实际上,分散式柜台交易通常是交易场所发展会员、会员又发展代理商和居间商,层层招揽客户,再由会员在交易场所发布的境外商品实时价格基础上加减一定点差提供买卖报价,与客户进行交易,并形成“对赌关系”。这种对赌交易不是新鲜玩意儿,因为如果追根寻源的话,它们的“祖师爷”早在100多年前就已经在美国期货市场风靡一时、臭名昭著了。
一、对赌公司兴起
在美国,对赌公司的活动大约始于1876年前,持续到1915年,约40年时间。对对赌公司的“持久战”起始于1876年芝加哥报纸上一则广告:
朗布尔公司
“我的1000美元是用20美元以及由朗布尔公司投资谷物的100美元赚的,他们是谷物和全权经纪人。地址:芝加哥,拉塞尔大街132号。每周免费提供分析报告”。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注意到这则广告并开始调查,公开宣布交易所并不知道朗布尔这个公司。但是,这件事当时似乎并没有引起社会关注。虽然至今并不知道这些对赌公司兴起的具体时间,但是,1879年的芝加哥论坛报指出“今年,人们看到对赌公司这样的机构名声大噪,取得传奇般的成就。”
就在那时,对赌公司不断成长壮大,像杂草一样生长,遍布芝加哥和美国的各个城市,就连一些小城市都散布着营业点。多数公众认为,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与对赌公司别无二致。投入少许1美分的保证金,就可以玩类似芝加哥投机者交易那样的游戏。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和各种管理机构(包括州和联邦管理机构)反对对赌公司这样的赌博形式,并经过长期斗争才得以根除。
(一)什么是对赌公司
1887年依利诺斯州“反对赌公司法案”认定,对赌公司就是那些对商品所有权没有交收或支付意向、进行虚假买卖的地方。对赌交易是指自己收到定单而不与其他人成交、且完全不是正式交易。对赌公司的业务是接收定单,实际上是客户根本不用交易、只是选定了买方或卖方。使用的价格是那些在交易所实际形成的价格。也就是说,对赌公司收取交易所的行情报价,根据那些价格“成交”定单。它是一个以价格变化为基础的赌博系统。
对赌公司是以商品(或证券)的订单或期权的市场价格形式作为赌注的聚集地,其特点是根本无须具有任何购买或交割意向。在那里,个人可以在没有合法交易所规定的那些令人烦恼的限制情况下尽情享受其投机欲望。对赌公司的交易时间较长。只要不是身无分文,哪怕是只有几美元的男人或女人、男孩或女孩、白人、黑人、黄色或青铜色皮肤的人等都能光顾。在那里,你卖出的数量可以比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标准低很多,对赌公司收取的手续费也比交易所会员少得多,而且无须像芝加哥期货交易所那样,通常需要具有买卖商品的收据或交割意向。
伊利诺斯州“反对赌公司法案”对对赌公司的定性是,为客户提供来自合约市场或者证券市场的价格信息、制造一种让客户根据价格变化进行赌博的系统。对赌公司与有组织的交易所不同,它并不把客户指令送到交易所的交易大厅进行竞价。“对赌”交易一词是对非法交易的描述,包括在交易所内的空闲地方钻空子、或者是大街上那些装伴成在交易所“交易”的佣金公司、或者是在农场主居住的小城镇上,寻找比种地更为刺激和兴奋的生意的类似公司。零散交易收取的保证金很少,兴奋至颤抖的猎手做起了在非竞价状态下成交的对赌交易,由簿记员在后面的小房间内搭配定单。很少的保证金意味着对赌公司的客户经常亏钱,而对赌公司的经理人却能够挣得佣金,甚至有时剐去得更多。那些地方根本没有像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交易池的公开喊价那样的竞争,在对赌公司的买卖交易也不能保障对未来交割合约的商业完整性,不像交易所那样赋予买方接受商品交割的权利。而且,对赌公司的每份赌金仅为10美元,每个人都能走进芝加哥和其他城市成千上百的、利用交易所价格行情进行赌博的对赌公司,根本不需要其他的特殊目的、或对市场有一定的了解。
所有的对赌公司必做的事情无非是交叉混合买方和卖方的定单,在交易记录上撮合这些交易,不需要把这些定单传送到交易所的交易大厅进行竞争定价。甚至可以发现一些缺乏原则的交易所会员也对赌定单,私下对冲客户指令,而不把定单送到到交易大厅交易。许多对赌公司为了增加一些高贵的气息,甚至在其名称中使用了“交易所”字眼,混淆它们的机构在身份上与一些交易所(例如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和纽约股票交易所)的重大区别。
(二)对赌流行的主因
一是正规交易所对投机交易的限制性。对赌公司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交易所交易受到一定限制。例如,会员只能交易标准数量的商品(每手为5000蒲式耳的标准期货合约),这些交易只能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在交易厅内交易,一般公众不能直接在交易厅交易等。自1878年起,交易所规则就规定了会员可以收取的最低代理手续费率。至1882年,一旦会员申请被专业委员会和董事会多数通过后,其入会的会员费达1万美元。所有这些限制条件都是为了防止那些没有经济实力的投资者涉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投机交易,这与交易所的目标是一致的。
二是对赌交易无需经纪人。在交易所做生意,非会员必须自己拿出100美元、或1000美元交给为了赚取手续费的经纪人,他们或买或卖,用这笔钱作为保证金。而在对赌公司,则无需经纪人。任何一个人都能直接参与交易。也就是说,拿出1美元、3美元、5美元或50美元,以每蒲式耳1美分的比例,就可成为100、300、500或是5000蒲式耳小麦的风险所有者。如果小麦每蒲式耳涨1美分,投资者就翻倍。如果小麦价格下跌,损失也是相同的比例。作为一般规律,赢家极少,少到我们可以说,99%甚至更大比例的资金留在了对赌公司那里。
三是对赌不仅有利可图、而且门槛低。一般来说,对赌公司的运作是暴利的。客户交易的保证金很少,以致他们很快就被淘汰出局,直到他们积累新的赌资。当客户赚钱的时候,他们受到把盈利再投入到赌博之中的鼓励,直到输得精光。此外,收手续费开店做生意的成本很小。但是,对赌公司经常有破产的记录。老客户只知道买进,这使店主长期是空头。当价格上涨时,店主就赔钱,当相对于他们的储备资金来说做得生意太大的时候,他们就破产了。其显而易见的解决方案是放弃他们在交易所的那些不想承担责任的净持仓。但没有这种做法的任何记录。交易所在这方面的防范是竭尽全力的。
(三)对赌靠的是行情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与对赌公司斗争的主要方式是控制价格行情。只要没有价格行情,对赌公司就无能为力。当时,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因为当限制价格行情传播时,进入交易所的交易信息也受到限制。而且,有些会员也在直接为对赌公司提供行情报价。
早期零零散散控制“对赌公司”的尝试导致1889年5月伊利诺斯州高等法院介入。伊利诺斯州高等法院的判决给予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三个选择,即董事会可以完全中断行情报价的传播;为所有申请人提供行情报价;或者,只向会员提供行情报价。第一个选择肯定与摧毁对赌公司的目标更为接近,但是,它也会对会员公司带来很大的麻烦。第二个选择只会有助于对赌公司的蔓延。如果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不希望报价行情落入对赌公司手中的话,交易所当时唯一的出路就是不向社会公众传播行情报价。
早在1878年1月,黄金和股票电报公司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专业委员会沟通,试图以试点方式获得在交易厅外连线的许可。专业委员会的许可一直延续到它们发现连线的目的是用于帮助新组建的对赌公司时为止。
黄金和股票电报公司的电线或许是最早连接交易所价格行情的线路之一。电报公司收集来自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交易大厅的价格信息,然后发送到任何想得到这些信息的人,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01年4月。由于价格行情很容易获得,所以,“对赌”交易获得它们易如反掌。
二、与对赌做斗争
(一)对赌公司的危害
首先,对赌公司与国内市场毫无联系,它们纯粹以赌博的心态使用价格行情。任何人都可以对赌谷物价格的上升和下跌。无论他持有什么部位,对赌公司都将持有与其相反的头寸,亏损方将支付价格行情发生变化产生的相应价差。对赌公司吸引公众的原因是,它们披着合法惯例(投机)的外衣,行非法活动(赌博)之实。实际上,表面上看,大多数对赌公司似乎只是个小型商业交易所,其经营商试图装作合法经纪人的样子。只有很少的对赌公司客户可能认为其资金将用于标准化的市场交易。然而,大部分客户都知道,它们光顾对赌公司就是赌博。
其次,对赌公司对交易所会员产生负面影响。人们在对赌公司“投资”其资金的模式吸引了一些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会员,致使它们为其客户“对赌”订单,即使客户并不真正惠顾对赌公司。这些会员并未在交易时间于公开的交易池内执行订单,而是把客户订单相互配对,或是自己成为订单的另一方,因而承担“初始成交价格与对冲交易价格之间的价差责任”。使用对赌公司对赌与会员对赌订单之间的相似性在于,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些交易都不是在公开市场上的交易池内进行。而在公开竞争的市场上,价格的确定反映的是供求关系。
最后,对赌公司混淆了社会公众对交易所的认知。公众一般认为,交易所和对赌公司的交易都是赌博,二者的运行依赖的电报行情报告是一样的,它们的赌博规则也是一样的,当局应该施以同样的谴责和处罚。合法交易所与对赌公司运行程序的虚拟个性使许多人(特别是那些占绝大多数的赔了钱的人)把两者等同起来。社会公众谴责后者的时候,肯定也包括批评前者。由于这两个机构的相似性比其差异性更为明显,所以,将二者关联是可以理解的。
(二)反对对赌的原因
首先,很明显的是,对赌公司具有经济竞争性。也就是说,如果这些“不公正的窝点”不挥霍这些资金的话,那么,它们就会流入市场,服务于合法的交易所。其次是功能滥用。这一点更为重要。实际上,无论是在对赌公司、还是在合法交易商以及经纪人的办公室,对赌订单都会降低主要交易所记录商品价格准确变化的有效性。商品订单应该只能在交易厅、在交易期间才能进行交易,以便聚集所有涉及供求的相关信息。各种因素的汇合将产出商品的市场价格。如果大量的谷物交易都在交易时间和交易池之外进行的话,那么,交易所将不能发挥作为市场变化的准确指标的功能。但是,反对对赌公司的重要原因比经济竞争性和滥用经济功能更为深刻。
其次,对赌公司对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以及其他交易所的未来交割合约的合法业务产生威胁。在对赌公司赌博亏损的资金一定会迷惑公众的直觉,他们会认为,交易所的投机活动是为那些愿意花费时间了解市场动态定价的人而提供的合法商业活动。那些能够在竞争环境中从事这种活动的人认为,还不如把投机资金放在对赌公司,这样,既减少麻烦,又佣金较低,后来他们发现整个经历是一种骗局。这些对赌公司的发展在整体上对投机资金产生稀释作用,使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这样的中心市场丧失价格发现效率。如果那些定单只是简单地由对赌商交叉混合的话,那么,它们决不会对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未来交割的合约价格的真实性产生任何影响。毕竟,交易所规则明确规定,一切交易必须在交易大厅执行,并在规定的交易时间内进行,目的是为买、卖双方提供更为透明的供求力量。交易所要把有关价格的全部感知融入竞争性的交易池,在每一时刻产生最为真实的市场价格。如果对赌公司侵蚀或改变这一运行机制,那么,任何交易所都不能实现这一经济目标。
最后,对赌公司的存在引起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会员更加关注自身的处境。不像对赌公司那样,它们唯一的动机就是利润,而会员协会的建立是要创造一个竞争性的公开市场,以便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所设计的市场应该对买方和卖方具有价值,如此这般,买卖双方就可以受益于交易所规则和章程的严格执行,也受益于交易所会员和自律管理的完整性。然而,长期以来,对赌公司为其自身利益,假冒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形成的市场特征时有成功。那些在对赌公司赔钱的人倾向于谴责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经营的是非法业务,或许在运作过程中会把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与对赌公司混为一谈。
(三)怎样与对赌斗争
1881年,根据会员的要求,交易所管理层已经对对赌公司采取一些行动,惩罚了那些对自己要求不严、并参与类似不法活动的会员。第一副总裁威廉姆·亨利抱怨那些遍及芝加哥和美国其他城市的、所谓的对赌公司对交易所会员产生的不良影响。他认为,由西部联盟和黄金股票电报公司提供的电报设施是对赌公司的生命源泉。他向交易所总裁亨利·罗杰.JR建议,指定一个委员会与电报公司协商其提供行情信息的事宜。1881年3月31日,成立了一个专门针对对赌公司的委员会。至少在最初阶段,在防止从交易所交易大厅向对赌公司传输价格信息方面,该委员会得到西部联盟电报公司的配合。实际上,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专业委员会发布了一道命令,规定那些继续向对赌公司提供行情报价的电报公司将被驱逐出交易厅。专业委员会还准备请其他交易所(例如纽约股票交易所)加入到反对对赌公司的运动中。
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与西部联盟电报公司继续协商的同时,交易所与对赌公司在其他阵线的战斗也在继续。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意识到,有些会员正在直接向对赌公司提供行情报价。1884年3月18日,董事们决定,通知霍华德·怀特公司和考利斯·芬利公司停止向对赌公司出售市场报告。这一针对会员的行动收到良好效果。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总裁E.尼尔森·布莱克1885年指出,行情报价和市场报告的“授权接收”成员从1883年5月的790人增加到1885年1月的1300人。这些详细数据证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正在从一个集中处理商品实物的市场向加工处理商品流通各个环节中重要信息的市场转变,其对象也从基础生产商转向国内外的消费者。因此,随着对期货市场的基本考虑以及期货市场业务活动的发展,市场信息处理(不是实物谷物的处理)随之发展起来。
坐落在1885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街道对面的、作为芝加哥期货交易所附属的“公开贸易商会”有与对赌公司紧密联盟、并被严重渗透的嫌疑。实际上,关于价格行情是否应当向“公开贸易商会”提供的问题在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会员中间引起激烈争论。交易所成立了一个专业委员会对这一问题进行调查,并向董事会提供了报告材料,董事会最终决定向“公开贸易商会”提供行情报价,因为该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庞大的能够协调两个单位的报告。受这一决定的刺激,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第二副总裁詹姆斯E·米雷提交了直接辞去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市场报告调查委员会职务的辞呈。对于米雷的辞职,专门聘用的、为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提供有关控制行情报价问题指导的贝克·威茨法官1885年10月12日强调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行动路线必须二选一:“一是向所有申请并付费的客户提供行情报价,另一个是对于是否向客户提供行情报价保留绝对的权利。如果交易所保留这一绝对权利的话,那么,它就可以以任何它所认为是合适的理由、或者是不需要任何理由拒绝向客户提供行情报价,没有人可以质疑这一权利,但是,这扇门却打开了,那么,交易所的控制脱轨了。”在同一个会议上,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董事会决定,市场报告委员会将不再向任何与称之为对赌公司的机构有联系的申请人提供市场报告。
早期的一些封锁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信息的尝试几近闹剧。一个例子发生在1887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地下室的一条通讯线路被秘密切断。这条线路包含西部联盟和邮政电报公司、商业自动收报机公司的缆线,而最为不幸的是,割断的这条线路还包含芝加哥消防警察署的缆线。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总裁阿博纳·赖特最终承认他是有责任的,并解释说,他那样做是为了防止对赌公司盗窃价格行情。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他切断了与该城市重要的服务公司的通讯,使交易所在紧急状况下面临危险。他被私下斥责,通过的决议再次向市场报告委员会授权处理有关市场报告和对赌公司的问题。1890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选举威廉·贝克为交易所总裁,作为进一步对付对赌公司的行动。49岁的贝克采取了一个对付对赌公司的主动措施,准备为通过市场报告和电报行情报价传送给公众的信息实施全面“封锁”。董事会甚至还做了一个大胆尝试,那就是把交易所大楼窗户的玻璃上涂上肥皂,以此阻止有人通过手势从交易大厅向对赌公司的操作人员传递价格信息。
1905年,经过多年对峙,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对对赌公司的起诉法院最终以6:3的投票结果胜诉。交易所代表律师罗宾斯对对赌公司利用交易所价格行情的冗长而枯燥的陈述诉讼,产生了一个清晰的界定,即明确了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所与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价格行情为基础、从事赌博生意的对赌公司之间的区别,使交易所取得决定性胜利。
三、为何持续40年?
(一)持久战的原因
一是没有做到正人先正己。当交易所会员自身陷入对赌的时候,很难对对赌公司开战。尽管没有准确的数字依据,但是,有一个研究提到:“实际上,许多会员都从事对赌客户的订单,并由这些业务衍生出很大比例的业务量”。 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详细的“谷物贸易报告(1920年)”对那一时期做了陈述:“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不能以优势地位向对赌公司宣战,因为它自己会员的部分交易都是对赌交易”。 那些早期试图限制对赌公司的活动以失败告终,就是因为交易所会员在把对赌公司打击到何种程度上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二是自律能力是有限度的。在1882年以前,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没有禁止其会员为自己或为其客户与对赌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关规则。这项规则的缺失可能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批评交易所的评论家们频繁地将其与对赌公司相提并论。如果交易所董事会太过于忽视会员的情感的话,它们就面临与其支持者分离的危险,这种状况对于一个有效的监管机构来说是不可忍受的。而且,交易所会员的确期望交易所官员能够制定政策和目标;事实上,董事会是摆平回应公众的批评与对赌公司(逐渐上升到对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之间关系的逻辑组合体。
三是行为方式和决策失误。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在如果要寻求维护其合法性的话,那么,面临双重挑战,即阻止对赌公司(也就是切断行情报价)、以及有效地处罚交易所会员在其自身的商品交易中存在的非法程序(也就是禁止会员参与对赌)。交易所的行为方式是首先要解决对赌公司问题,试图忽略自身问题。这表明,好像二者是可以分开的。但是,实际上,二者是不可分的;直到交易所意识并接受这一结论的时候,它对对赌公司采取的所有努力实现得很少。
四是无力驳斥对赌的谬误。由于在合法的交易所与对赌公司之间的相似性比差异性明显得多,所以,不难理解,当相同的滥用常常归咎于它们自身的交易所的时候,交易所官员不愿指出对赌公司的邪恶之处。对赌公司的法律顾问(包括著名的伊利诺斯州律师莱曼·特兰伯尔和伦纳德·斯维特)否认对赌公司是主要的赌博机构,它们只是小型的交易所。法律顾问承认,在对赌公司可能发生非法行为,他们强调,在交易所交易厅也可能发生同样的非法行为。那么,为何单点小型交易所为做坏事的,却准许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垄断市场行情报告?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对赌公司从事谷物交易,而且,对赌公司的价差结算不会比大型交易所更加影响合法交易。
五是得不到立法委员支持。交易所发言人以屈尊俯就的姿态面对立法委员会。交易所前总裁查尔斯·卡尔弗的证言声称:拟议的立法“将极大地干扰交易所业务”。另一位交易所前总裁约翰·本斯利陈述道,立法委员会不应犯把对赌公司、或在场外达成的交易与在交易所内达成的交易等同起来的错误。然而,他几乎没有向立法委员会提供如何避免错误的方法。当他指出交易所每一张合约都“隐含着卖方必须交割、买方接收货物的责任”的时候,他的败笔是未讨论为什么只有很少的交易真正发生了实际交收。立法者发现,交易所代表的证言前后矛盾令人困惑。在交易所交易的每张合约都需要得到履行。但是,会员并未解释交割是例外、而不是规则的原因;对市场体系实施的任何立法干预将使商品市场转移到国外。但是,如果立法制裁其他的交易所(例如对赌公司)的话,却对市场大有裨益。最后,立法者发现,交易所未来的总裁对对赌公司“没有说什么”。如果交易所会员不能指出交易所的目的与对赌公司的目的之间有任何可以清晰地理解的区别的话,那么,立法委员会也不会理解。交易所的报告陈述道,“在各类交易所开展业务的方式(在交易所或者在对赌公司)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因此,在逻辑上就会认为“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与对赌公司之间是没有界限的,因为它们开展业务的方法基本上是相同的”。立法委员会的结论认为,在对赌公司与交易所之间,“二者是一样的合法,一方的业务与另一方的业务同样受到保护”。
(二)为何最终胜诉
从1876年开始至1905年约40年时间,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终于唤来法院做出的、在今天看来并不那么难的区分期货交易与对赌公司的最终胜诉判决。交易所对对赌公司利用交易所价格行情的冗长而枯燥的陈述诉讼,终于厘出一个清晰的界定,即明确了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所与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价格行情为基础、从事赌博生意的对赌公司之间的区别。
如果没有法庭的干预的话,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对对赌公司的斗争将是无效的。尽管对违犯规定的交易所会员可以施以严格的规则和处罚,但是,对于外部人员(它们包括的绝大部分是一般公众)来说,对赌公司与合法交易所看上去仍然区别不大。只要对赌公司可以接收到非常重要的行情报价,它们就能维持交易业务,不论交易所怎样加大规则的改革力度。
案件裁定几周后,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向伊利诺斯司法部成员、各谷物交易商协会、其他主要交易所、伊利诺斯律师业、新闻记者、芝加哥期货交易所会员公司及其联系人分发了两万份标题为《对对赌公司的宣判》的小册子。小册子封面上使用的是罗嗦、但切合实际的题目:美国最高法院宣判: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期货合约不是赌博交易、支持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价格行情所有权,并禁止对赌公司使用。
图4说明:
1848年CBOT成立后的10年里交易少量的远期合约,而1858年至1868年的10年里,是远期现货交易向期货交易过渡的10年。交易的是未标准化的期货合约(标准化程度不高)。1868年CBOT开始交易标准化期货合约,而到1873年才规定了集中交易的时间,期货合约还在不断地提高标准化程度。自然生长的标准化期货合约是一个缓慢的演变过程,且没有明确的时间点表面合约性质发生了转变。
在美国合约市场170年发展史中,对赌公司从兴起到终止占用了40年。1868年合约标准化之后,投机和对赌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两大毒瘤。合约标准化之日即为逼仓之始,较为臭名昭著的逼仓发生在1868年,1874年,1878年以及1881年等。就在1874年伊利诺斯州反逼仓条例出台前后,对赌公司披着合法投机(实为赌博)的外衣问世,直至联邦政府开始监管和干预期货市场(1921年)之前不久寿终就寝。
第四部分 思考与建议
一、关于合约市场。“合约市场监管逻辑”以及“未来交割合约”理念,不仅有助于监管实践中识别交易性质,划清不同交易形态之间的监管边界,构建全国统一的交易场所监管体系,而且也为涉及交易场所相关的司法实践、立法活动和行政监管等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合约市场”监管逻辑和“未来交割合约”概念是界定合约性质的基石
合约市场逻辑是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确立期货市场监管框架以及监管模式的基本考量。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监管的市场在法条文字上叫做合约市场,而不是期货市场。咋一看,尽管从字面上理解好像凡是合约市场CFTC都监管,其管辖范围很广,但实际上,合约市场指的是定点合约市场。定点合约市场是允许各类交易商(包括散户)参与的、上市交易基于各种商品期货和期权合约的交易所,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期货交易所。然而,微妙之处在于,CFTC在监管规则中豁免了商业性的现货合约和远期现货合约的监管。结果是,只有那些非商业性的现货合约和远期现货合约,包括介于远期现货合约与期货合约之间的期货类合约未排除在其监管范围之外。因此,CFTC除了监管期货交易所外,还对所谓的“期货类合约”的交易进行查处。它们采用豁免的方法明确规定“未来交割合约”不包括“远期现货合约”。这样一来,“未来交割合约”实际上指代的是在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的期货合约、以及期货交易所之外掺杂于远期现货合约中的场外期货类合约交易。美国采用定点合约市场指代期货交易所以及用“未来交割合约”指代期货合约的结果,一方面,把正常运行的现货市场、远期现货市场的监管剥离出去,划清了市场间的监管边界,不仅避免与其他市场监管机构发生冲突,而且也填补了监管空白,形成了全国统一的期货市场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它还让人容易理解期货合约的概念,从减少误解和实用的角度、在法文上划定了远期现货合约与期货合约的边界,不仅回避了二者具有千丝万缕联系的相似性,而且明确了它们的差异性,大大强化了实用性。这种合约监管逻辑不仅为立法法条表述、明确定义概念以及划定监管范围等提供了便利、而且成为美国合约市场运作的基石。这是美国期货市场在经历了类似对赌公司长期斗争、以及其他诸多历史事件后,社会各方(包括政府、法院、行业、公众等)付出代价总结出来的。这为我们调整和创新交易场所监管框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案例,具有一定的现实参考意义,值得深入研究。
(二)合约市场监管机构的四项监管要素是监管机构实施合约市场监管的灵魂
当远期合约在交易所进行交易时,就有可能由个性化的一对一交易变成在公开市场平台上的集中交易。虽然期货监管机构没有必要监管那些发生在交易平台上涉及未来交割的远期合约,但是,一旦在没有被监管的交易场所允许社会公众参与交易的时候,则需要期货监管机构的监管以确保公众利益不受损害。监管机构监管的是标准化的合约市场,不监管(或很少监管)非标准化的商业性远期合约市场。在监管机构监管的标准化的合约市场外进行未经批准的商品期货交易是非法的。上世纪90年代批发市场、期货市场、中远期市场变迁过程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在没有严格监管的情况下,组织这种有组织的、允许公众参与的合约交易不仅容易搞成期货类交易,而且极易发生市场操纵、诈骗、欺诈及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泛滥等事件。因此,组织远期现货合同公开(包括社会公众)上市交易需要审慎,否则,就存在搞成非法期货交易的可能性。这不仅为交易场所的合法运营划定了底线,也成为期货监管机构实施市场监管的灵魂。因此,期货监管机构对市场是否监管主要考量四项监管要素。一是该市场是否交易未来交割合约,或者说是期货交易。二是该市场是否有社会公众参与。三是该市场是否容易发生不公平、不公正交易,存在社会公众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四是该市场是否容易发生市场操纵、欺诈、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例如,如果某市场合约交易是一个有组织的公众参与的市场、网络平台或交易场所的话,其不仅采用杠杆交易、交割比例小、甚至不要求交割,而且存在市场操纵可能性的话,那么,该市场就应该在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内。
(三)合约市场日益增加的复杂性要求监管机构不断提高辨识合约要素的能力
美国法律规定,每个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必须经过CFTC批准。也就是说,一个期货交易所由多个合约市场组成,一个合约市场交易一种商品。只有经CFTC批准,商品才能在合约市场交易。只要是交易期货合约的合约市场,都在CFTC的监管范围(自然排除商业性的合约交易)。这就简明扼要地界定了CFTC的监管范围。然而,接下来的问题是,合约市场监管逻辑中的期货要素甄别将成为难点。CFTC在这一领域积累的富有权威性、专业性和实用性的经验,值得我们研究思考。一方面,随着市场需求发展,合约结构将不断复杂。首先,合约属性不是一成不变的。例如,由于合约标准化程度有高有低,没有严格界限,因而合约标准化不一定是期货合约的要件。另外,交易规则具有一定的合约属性,可以影响、甚至改变交易属性。因此,交易规则变更也将影响合约属性。其次,有些交易涉及商品实物、但表面形式各不相同,而且其中内含现货、期货以及期权等交易机制。例如,有些期现结合的衍生品合约、介于期货与现货之间的合约产品以及掉期合约衍生品模型等,很难直接用期货或期权概念和标准划分、解读或定性。最后,有的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包含远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甚至期货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有的涉及不同的交易产品。简单的产品易于甄别定性,而复杂产品就不太容易。那些包括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性质的产品合约其产品结构更为复杂,加之期货合约和远期合约都具有的套期保值和投机的功能,尤其是在未来的创新发展过程中,很多商品合约性质将具有“混合性”特征,都将增加确定期货合约要素的难度。另一方面,那些改头换面、换汤不换药的、有意规避监管的所谓“创新”合约可能层出不穷,这些都将对交易场所定性提出挑战。因此,哪些交易可能含有期货合约要素、是否定性为期货交易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全面综合审查、分析每桩交易整体、每种合约内在目的后才能作出正确判定。
(四)揭示期货合约性质的关键是在整体上从不同层次和角度对期货合约定性
有学者认为,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有关期货的法定定义未能揭示“期货”的本质。还有人认为,“将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现货合约划分开来,是界定期货交易、划清期货监管范畴的重要内容”。其实,期货的本质就是远期现货的本质,期货合约就是一种远期现货合约,它们的性质几乎相同。远期现货合约和期货合约同根同源同生,这正是它们在概念上相似的主要原因。然而,这并不等于期货合约与远期合约不可区分。如果把期“货”、期货合约、期货交易、期货制度、期货市场等概念“分门别类”,我们就很容易发现其各有各的性质、特征和要素,就能运用“货”、“标准化”、“双重性”、“对冲制”以及“公众参与度”等多个期货要素综合界定“期货合约”的本质。揭示“期货”的本质固然重要,但是,如果仅仅局限于“期货合约是标准化合约”这一单一特质,辨识包含不同交易形态的交易场所发生的交易行为不仅显得无能为力、甚至可能走进“死胡同”。例如标准化,有时候交易的合约“没有像期货合约那样严格标准化,然而也不是完全个性化的。但是,如果有做市商为合约对冲提供方便,使客户能够交易这些合约、且不必进行交割的话,那么,标准化要素已不是判定其是否从事期货交易的决定因素,而要看是否有对冲机会,因为标准化是为了便于对冲合约”。就像美国对赌公司案例中,表面上,“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交易与对赌公司别无二致,但实际上,前者具有经济功能,而后者只是一个以价格变化为基础的赌博系统”。如果交易所不能指出其的目的与对赌公司的目的之间存在清晰的界限的话,那么,国会立法委员会就难以决断谁是“期货”、谁是“赌博”。同理,只有确定“打着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旗号、实际从事非法赌博交易的交易场所”与“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所”的根本区别及危害,我们的社会、政府、监管者、行业等方方面面才能下决心形成从根本上铲除非法赌博交易的社会氛围。因此,“揭示‘期货’本质”不只是研究和定义期货合约的本质,其关键是发现并掌握正确的逻辑分析方法,在整体上、从不同层次和角度对期货合约定性。否则,无论我们怎样界定,它们之间的内在关联性总是割舍不断,其相似性不仅同时存在、而且总是比其差异性更为显著。换句话说,我们可以确认它们的差异在于合约、交易、交割、结算、制度及监管等方面,但哪一个都不能单独作为准确定性的依据使用。这就是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法院都认为,判定一个期货合约是否存在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或一系列的特征要素,要把交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评价的道理。在美国的斯托维尔案中(根据该案中的大部分交易无实物交割发生、对冲交易为主要交易形式、以及吸收公众参与交易等证据,CFTC断定此案中的合约不是远期合约,指控其非法从事场外期货交易),CFTC确定了期货合约的要素。一是商品的买卖以标准化合约形式存在,在未来可以进行相反方向的交割。二是交易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社会公众。三是交易通常由所有者的资产或保证金作为担保。四是交易主要是为了预测或转移商品价值变动的风险,而不是转让实物商品的所有权。CFTC还引用许多案例打击那些进行期货类合约交易的公司。它们认为,一方面,由于这些合约不在合约市场上交易,故它们不是期货合约。另一方面,除非某一合约是在合约市场上交易,否则,如果这些合约含有期货合约的成分即为非法。但是,难点在于确定期货合约的要素,因为很多商品合约存在“混合性”特征。
二、关于交易场所。包含不同交易形态的交易场所监管架构已具雏形,不仅需要更多地授予或充分发挥顶层监管机构的统筹协调职权,尽快紧密融合各级监管主体、形成统一高效的交易场所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而且我国期货市场也需要在市场分类监管以及交易所管理体制进一步适应市场化等方面不断深化改革。
(一)交易场所清理整顿也是期货市场治理整顿的继续
国发〔2011〕38 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指出:我国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些交易场所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换句话说,这次交易场所整顿的一个重点是,清理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因此,我们认为,这次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既是对现货市场的清理,更是对非法期货交易的整顿。首先,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不只是远期现货交易场所的问题,因为有的合约交易简直就是期货合约交易,有的交易场所(不包括期货交易所)几近期货交易所。其次,1993年整顿的是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这次整顿的是非法开展期货交易。这次整顿的不是规范发展的远期现货市场,而是处于问题多发状态的非法期货活动,特别是以商品现货名义进行的非法期货交易场所。最后,1990年代从批发市场、期货市场到中远期市场的变迁,2000年后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迅猛发展,2010年后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它们是一脉相承,期货交易所外交易场所致力于开展期货交易的朝向没有变。最后,这次整顿不仅为严格规范远期现货市场秩序、而且也为促进期货市场更快发展奠定了基础。
1993年至2000年前后期货市场治理整顿用了7年左右时间,从2011年至今交易场所清理整顿也已7年了。然而,这次交易场所清理整顿与以往不同的是,市场所处的发展阶段不一样。早期期货市场治理整顿处于批发市场向期货市场过渡阶段,要解决的主要是批发市场、远期现货市场何去何从的问题;如今的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处于期货市场稳步发展阶段,要解决的主要是交易场所如何规范发展的问题。早期市场争论的焦点主要是要不要投机、要不要搞期货、怎样搞期货的问题。如今市场争论的一个核心是一些交易场所交易的合约是不是期货的问题。以往,人们更关注的是发达国家期货市场表面的样子,我们如何复制和借鉴那样的期货市场。现如今,我们主要是怎样更深入地理解什么是期货、如何甄别不同形式的期货合约以及对期货实质定性等问题。综上,尽管这次清理整顿主要对象是现货市场发生的问题,并未过多涉及期货交易所,因而媒体在更大程度上认为是现货市场和远期现货市场的清理整顿,综上但是,从合约市场监管逻辑出发,我们可以认为这也是我国期货市场治理整顿的继续。
(二)交易场所监管架构已具雏形但底层监管亟须完善
有人认为,大宗商品市场等交易场所,一是既不属于有形现货批发市场、也不属期货市场,因而没有明确的市场管理主体。二是缺乏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然而,从我国交易场所业已成形的监管框架以及现行法规看,这似乎不是问题的关键。首先,真正的现货市场和远期现货市场几乎不受合约市场监管机构严格监管的,除非它波及到期货市场(包括操纵行为等)。只有那些有组织的非商业性的现货合约和远期现货合约市场(包括介于远期现货合约与期货合约之间的期货类合约)才受到不同严格程度的监管。其次,我国交易场所已经组成由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行业协会以及交易场所构成的多渠道监管架构。根据证券、期货等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主要交易场所包括证券和期货交易所等。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的其他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上海黄金交易所等。在规范发展交易场所方面,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20多个部委共同组成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督导建立对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这一由顶级、国家级和地方级组成的交易场所监管架构已具雏形,尽管交易场所行业自律监管和交易场所自律监管尚未到位或形同虚设(见图5虚线部分)。这种监管框架是根据我国国情、在交易场所从探索走向成熟的过渡阶段产生的。其特点是,一方面,行政监管力量强大。如果中央、地方监管机构相互协调,在统筹集中监管下各司其职的话,既可以强力推进市场发展,也可以集中清理整顿市场,为交易场所规范发展、服务国民经济提供基本保障。另一方面,这种监管架构的监管职权按条块划分,容易形成政出多门、自设门槛、规则不一以及地方保护现象等诸多问题。所以,尽管我国交易场所监管权限在顶级、国家级和地方级之间上下左右取得平衡,与美国合约市场明确由期货监管机构“一竿子插到底”的统一监管模式迥然不同,但是,如果我们能够扬长避短、以人为镜的话,那么,有望取得殊途同归的监管效果。因此,鉴于交易场所具有不同的专业性、复杂性及风险性等,不仅要更多地授予或充分发挥顶层监管机构的统筹协调职权,尽其所能统一监管交易场所,而且还要尽快紧密融合各级监管主体、形成统一高效的交易场所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等制度体系,尤其是重点处理好期货市场与远期现货市场结合部(见图2)的分工协调问题、以及在市场出现异常苗头时,及时发挥其督导、引导及清理整顿的权威作用,确保交易场所持续规范发展。
(三)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收效显著但长效机制任重道远
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除了采用电子计算机交易技术外,我们几乎全面借鉴了发达国家期货市场制度,不仅建立了我国期货交易所,而且取得了后发效应,因此有人认为我们用20多年时间走完发达国家100多年的发展道路。但是,实际上我们为补上遗漏的“必修课”也付出了不少时间和代价。回顾我国交易场所发展历程,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国情下的、艰难曲折的探险之路。上世纪90年代,我们大力发展有保障的远期合同,引进期货机制,改造远期合同,改造批发市场,使远期合同逐步规范化、标准化、便于转让,逐步向期货市场过渡。在确定试点商品期货交易所后,一些未被列入的试点交易所转为批发市场,进行中远期合同的竞价交易。后来,为防止这些交易所和其他一些引进期货机制的批发市场办成变相交易所,原国内贸易部颁发《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但是,一些市场仍然借中远期合同交易之名进行变相期货交易,严重影响了我国现货市场的规范发展,以至于1995年暂停所有商品中远期合同交易。1998年,原内贸部印发《关于加强现货仓单市场交易管理的通知》重新允许开展大宗商品中远期合同交易。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认定电子交易中的期货交易所机制,采用期货交易模式。而2003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 18769-2003》对原《规范》进行修订,删除了明显属于期货交易机制的内容。虽然《规范》只是个行业标准,不具备法律意义,但实际上却为中远期现货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国内发生多起类似华夏商品现货交易所携款潜逃等重大事件。2007年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变相期货交易的两个条件,“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交易机制”被市场认为没有操作性,而另一个“保证金不低于标的额20%的规定”被市场认为很容易规避。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32号文件定义:“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是指企业设立的以现货‘仓单’为交易标的,交易品种以大宗农产品和生产资料为主,采取集中竞价、匿名交易、电子撮合的交易方式,实行涨跌停板、每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和保证金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可以做空和对冲平仓,商品交割期限一般在一年内的市场”,为一些市场的交易标的由“仓单”演变为标准化合约提供了机会。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回头看”一年后,现货欺诈销声匿迹,违规交易平台基本上“关停并转”,非法交易活动基本得以遏制。综上,从历史上看,交易场所发展经历了政出多门、政策多变、由乱到治、由治到乱、再乱再治的曲折道路。交易场所的监管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滞后到严管,从无章法可循到未来监管架构雏形的形成,已初见成效。如何推进交易场所的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克服监管主体不当利益,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场所规范发展的责任自然落在交易场所顶级监管者肩上。从当前形势看,我们认为,我国交易场所发展的主要问题表象是中远期交易市场各类问题频发,而实质是如何强化交易场所监管、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规范交易场所合规合法组织交易活动、以及督促期货交易所深化改革的问题。因此,强化顶级监管机构对各级监管主体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交易场所的联合检查制度等是进一步扩大和巩固清理整顿结果、引导交易场所沿着正确发展道路前进的关键所在。
(四)交易场所合规经营及期货市场改革创新多策并举
中外市场发展实践表明,尽管期货市场对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稳定产销关系,规范现货交易,统一产品质量标准,规避企业经营风险,保证交易和履约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但这并不等于期货市场就是其他市场形态的归宿和目标。实际上,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是两种功能不同的市场形式,不仅不存在高级、低级之分,优势、劣势之分,而且也不存在一个市场向另一个市场过渡的问题,原因是它们各有各自的固有作用和特征。期货市场不可能取代现货市场,现货市场也未必都要过渡为期货市场。那种现货市场必然要向期货市场过渡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因此,适当发展商品期货对促进现货市场的成熟和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并不能过分夸大其功能。期货交易所不能过多,更不能盲目发展,这是经过历史经验证明的。但是,另一方面,我国期货市场已经触及需要深化改革的阈限,尤其是在市场监管和管理体制适应市场化方面更具紧迫性(不仅包括增加交易产品、期货交易所数量和提高其运行质量、以及期货交易所管理体制,而且也包括外延监管权限和不同市场形态分类监管等)。例如,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998年1万多亿美元增长到2017年超过12万亿美元的近20年中,上世纪末治理整顿时期构建的期货交易所管理体制基本未变,商品期货交易所数量基本未变,以及期货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管理人才外流状况基本未变(尤其是存在长期位居期货行业重要岗位的中高级人才流向对期货人才需求更大的场外交易场所的现象)。如果期货市场能够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总量发展和转型升级、按照受纳入监管的准入门槛不同、受监管的严格程度不同、商品类别不同以及受监管的机构类别不同(包括交易场所在内的其他机构),为合约市场发展拓宽一定空间和容量的话,那么,不仅那些实体经济有需求、管理规范、运行有效、非单一市场形态的交易场所就能名正言顺地服务国民经济发展需要,而且还能够探索一条不同市场形态的交易场所公平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途径,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发展提供更为实实在在的服务。
另外,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从期货市场运行机制角度考量,建议期货交易所以紧密连接实体经济纽带的“期货转现货”业务为突破口,打通与规范化实物交易场所的业务渠道,降低商业企业入市门槛,为各类企业利用不同形态的交易场所提供更多便利。例如,为了实现期货转现货,持有相反期货部位的买卖双方对相关商品可以私下协商。这样,多头可以与空头场外协商,将其持有的多头部位转移给空头,而不必按照合约条款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相应地,空头则将实物商品交付给买方。期货转现货交易是基于买卖双方的商业需要进行的。
最后,对于交易场所监管部门及其相关行业组织来说,应要加强对所属交易场所的教育和培训。应要督促交易场所除了做好远期现货、期现结合以及其他创新业务外,一方面要深刻认识期货合约与远期现货合约要素的区别,设计和上市合约交易以合法经营为底线;另一方面,还要主动打消抛弃规避政策监管、打法律法规擦边球的非分幻想,并通过合约定性,自觉申请和接受不同严格程度的市场监管,沿着合法合规的运行轨道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表2说明:
CFTC监管合约市场及其他类别机构数量达到55个。分类监管的机构包括:
定点合约市场类机构的监管。即交易基于各类基础资产的期货及期权等产品,场内期货及场内期权仅限于在此交易,包括零售客户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均可参与,受到最严格级别监管。
互换执行设施(SEF)类机构的监管。即要求互换交易必须在指定合约市场或互换执行设施完成。
衍生品清算机构的监管。任何在CFTC注册的衍生品清算机构都可以为场外衍生品做结算,不需要另行注册,也不需要承担其他的监管要求。
作者邮箱:w_xue_qin@hotmail.com
参考资料:
1、约翰·赫尔,期权、期货和其他衍生产品,华夏出版社,2000年1月。
2、廖英敏主编,湖北人们出版社,中国期货市场,第3页。
3、杰瑞 w· 马卡姆著,商品期货交易及其监管历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第219-220页。
4、期货交易经济学,托马斯·海尔耐莫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三章,第43页。
5、杰瑞 w· 马卡姆著,商品期货交易及其监管历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第220页,2009年。
6、王学勤译,《利奥·梅拉梅德论市场》,中国财政金融出版社,2005年9月第一版,第117页。
7、商品期货交易手册,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0年,第4页。
8、于勤,期货交易的界定及其完善,《证券法苑》2013年第9期,2013年。
9、乔纳森·卢里(JONATHAN LURIE),芝加哥期货交易所(1859-1905)——自律的动力。
10、王学勤译,市场缔造者:芝加哥期货交易所150年,执行编辑:帕特里克·卡塔尼亚(Patrick J. Catania),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1、王学勤著,《商品期货期权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2、王学勤译《电子化交易所:从交易池向电子化的全球转变》。
13、期货日报,1995年4月5日。
14、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网站。
作者简介:
王学勤 经济学博士,1989年开始期货市场研究,是中国期货市场最早的管理者之一。1990年任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监察法规部副部长,随后兼期货课题组负责人。1993至1997年任郑州商品交易所研究开发中心主任。1998年至2000年任总裁助理兼研究发展部部长。2001年赴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做访问学者,伊利诺斯理工学院期权理论与交易策略研究生。2002年和2003年先后任期权开发工作组负责人和期权部部长。2006年参加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筹备工作。2007至2010借调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工作。之后任郑州商品交易所资深专员(作者邮箱w_xue_qin@hotmail.com)。著有《商品期货期权论》、《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汤姆期货文集》、《期货交易经济学》、《利奥•梅拉梅德论市场》、《市场缔造者:芝加哥期货交易所150年》及《电子化交易所:从交易池向电子化的全球转变》等专、译著。在美国《期货业杂志》、美国《全球金融市场杂志》、《证券市场导报》等国内外报刊、杂志上发表论、译文20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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