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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尽快制定《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

2018-09-26 11:16:10   来源:   作者:

期货日报网讯(记者 曲德辉 杨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9月26日在首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应尽快制定《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条例》。

徐明认为,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根本方向。其中法制化是根本,它是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没有法律制度,就无从谈起资本市场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没有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不健全,资本市场的各参与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毫无疑问,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就变成空中楼、水中月。

徐明表示,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资本市场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保护,立法机关十分重视投资者的保护,中国证监会更是将中小投资者保护作为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尤其是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坚持不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形成了包括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刑法及大量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在内的法律体系,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严厉打击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但是,毋容讳言,对资本市场投资者的保护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在立法上仍有许多亟待加强的地方,制定一部更加细致的,层次更高的《条例》显得更加迫切。这是因为:

第一、我国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健全。

我国资本市场成立28年来,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初步形成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等基本法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个层次的法律体系,除此之外,涉及资本市场大量的司法解释和自律部门的规章制度,也对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资本市场的立法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亟待完善的地方,除了《期货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至今仍未出台之外,最为明显的是涉及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上不健全。目前的法律的状况与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地位和重要性不相适应。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最为重要的参与者,是资本市场的最为基本的要素。在资本市场参与者上市公司、投资者和中介机构三个基本主体中,投资者是基础,没有投资者就没有上市公司,更不可能有中介机构。而目前涉及中介机构的行政法规早已颁布,涉及上市公司的行政法规已制定多年,已较为成熟,恰恰涉及投资者的行政法规却毫无制定的迹象。虽然对投资者的保护在法律层面比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中有所规定,但均较为粗略且并非针对投资者保护本身的,目前的规定较为零散,不系统、不全面。我们认为除最高层级的法律之外,在次一级的行政法规层面应对资本市场的基本要素进行较为系统的专门性规定,即应制定《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中介机构监管条例》和《投资者保护条例》,三个条例三位一体,彼此作用,更能使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彼此衔接、由粗致细、由原则到操作,梯度发展,在资本市场参与主体方面形成完整的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

第二、我国投资者保护需要高阶位的法律制度。

近年来,无论立法机关、司法部门还是监管机构,对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保护越来越重视。在加大对资本市场各种侵害投资者尤其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违法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也加大了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性安排的力度。比如正在修改的我国《证券法》就增加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中国证监会也出台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一系列投资者保护的部门规章,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建设进步明显。但在总体上,这些制度规定阶位不高、层级有限。一方面,涉及到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层面的内容非常有限,并没有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法,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针对资本市场投资者制定的,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在内容上和方式方法上也不同于消费者。正在修订的《证券法》尽管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但内容和条文也极其有限,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投资者保护相关问题;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仅仅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和层级上均显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必然成为审判的依据。因此,在法律对于投资者保护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制定专门的投资者保护行政法规十分必要。

第三、我国投资者保护面临许多新实践需要法律制度加以确定。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资本市场投资者参与人数的越来越多,资本市场的情况越来越复杂,投资者保护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监管部门在加大监管执法的力度同时,也在不断探索和创新投资者保护的新方法和新机制,积极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的新道路。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方面,设立投资者保护公益机构持股行权,做积极股东、合格股东、示范股东,唤醒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利意识,使他们能够全面知权、积极行权、依法维权;在投资者权益救济方面,在不断完善证券期货民事赔偿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创新推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和解、诉调对接、先行赔付、公益机构证券支持诉讼等新的投资者赔偿救济方式。这些新的探索和实践,体现了投资者保护的中国特色,许多已被实践检验了的,行之有效,应该通过较高层级的行政法规加以固化和细化。

 
责任编辑: 李靖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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