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就修订《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设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大类,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纳入评价,适当增加评审委员会授权等内容。明确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对期货公司服务国家战略、信息技术建设、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项评价,每项最高可加2分。同时,扩充“一票降级”情形,拟增列欺诈客户、从事内幕交易、传播虚假信息、参与非法期货活动、恶意规避监管等“红线”。修改后“一票降级”情形增至八项。
相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8月,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后于2011年4月修订并沿用至今,已累计开展了10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分类评价已成为期货行业重要的监管抓手和引导工具,对促进期货公司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遵循稳定制度框架,适应行业变化,优化评价体系,理顺评价等原则。
上述负责人介绍,主要修订内容,一是优化加分指标,包括新设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大类、合并存在重复评价的指标、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情况纳入评价、微调部分指标的评价标准、适当增加评审委员会授权等内容。
二是优化扣分指标,包括重组风险管理能力指标、调整特定情形扣分项目、细化措施和处罚扣分项目、扩充适用降级处理的严重违规情形等内容。
三是优化评价程序,包括适当增加自评内容、合理安排初审分工、明确监管协作要求等内容。
此外,此次修订拟将剩余净资本加分门槛由1亿元提高至2亿元,鼓励期货公司提升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明确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对期货公司服务国家战略、信息技术建设、投资者教育等方面进行专项评价,每项最高可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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