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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11月2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简称《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指引》明确,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指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指引》明确,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指引》还明确,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当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进行区分。
中基协表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相关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指引》执行,新设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以营业执照中“成立日期”为准)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指引》执行;2019年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或已提交备案申请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按照《指引》及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调整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并相应办理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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