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日报网讯(记者 邬梦雯)近日,大商所公布了商品互换的规则,事实上,这对于实体企业管理风险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工具。
在12月1日于深圳举办的2018年第14届中国(深圳)国际期货大会风险管理与衍生品市场发展论坛上,大商所清算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与美国芝加哥农产品期货发展背景不同的是,90年代国内商品期货市场建立初期,现货市场体系并不健全。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内期货的品种不断丰富,市场规模逐渐提升。从交易量来看,国内商品期货已经是全球最大的商品期货市场,从持仓市值来看是全球第二大商品期货市场,国内一些商品期货在全球定价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他说,另一方面,作为全球最大的大宗商品消费大国和贸易大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期货市场高度标准化、工具比较单一的问题越来越不适应企业不断增长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交易所一方面不断加大品种供给和规则完善,另一方面也在探索新工具和新市场。
从国际来看,2008年金融危机后,随着场外市场监管的加强,国际主流交易所在场外市场加大了投入力度,不断为场外可标准化的衍生产品提供集中清算服务和交易服务。
“从国内来看,国内商品场外衍生品逐渐兴起,场外期权的规模逐渐增大。为了适应市场对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经过几年的筹备,近期大商所向市场公布了商品互换的试行办法。”上述负责人说,为什么选择商品互换这个领域?一是商品互换本身比较简单,便于客户理解,也是国际市场主流的场外衍生品类型,这些年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又派生出价差互换等多种互换形式。二是复杂产品的定价和风险计量缺乏统一的公认标准,交易所较难提供各方都认可的保证金评估模型和计量方法。三是国内目前较多的场外交易以信用交易为主,当交易所提供中央清算时,需要交易双方缴纳保证金,客户参与意愿不强。四是目前交易所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缺乏完善的法律基础。四是最后,如果开展集中清算服务,必然需要分层的清算会员制度来逐级管理风险,期货公司等主体目前还缺乏相应的规则依据来开展场外结算服务。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近期发布的商品互换试行方案从运作上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可以个性化定制合约条款。客户可以在交易所提供的合约文本框架下自定义合约条款,在到期时间、结算基准、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方面都可以自定义,经过交易双方确认后,该笔合约可以生成并录入系统。二是以交易商为核心,满足企业的个性化需求,由于两个实体企业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在场外主协议签署等方面存在障碍,因此通过交易商可以满足企业风险管理的需求。三是不增加额外的成本,不改变原有的保证金交付方式,企业不用增加额外的清算成本。四是交易所提供的资金托管、盯市、交收、报表等服务,可以满足企业差异化的内部管理需求。
“交易所开展场外业务,最终的落脚点是更好的为实体企业服务。近期发布的商品互换试行办法,是交易所为场外衍生品市场提供金融基础设施服务的开始。未来,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逐步推出大宗交易、基差合约交易、集中清算等服务。交易所非常欢迎大家积极利用这一新工具、新平台,共同打造功能不断丰富的场外市场生态圈。”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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