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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

2019-07-14 09:46:03   来源:   作者:

外汇局总会计师孙天琦出席并发言。

孙天琦表示,近年来基于互联网的跨境非法金融活动趋于活跃,主要在八个领域:外汇保证金交易;我国境内居民跨境购房;境外机构为我国境内居民提供跨境炒股、期货和贵金属服务;境外支付机构跨境向我国外贸企业提供支付服务;境外银行跨境向我国境内个人提供开户服务;跨境销售投资类保险产品;跨境理财服务;跨境比特币、ICO交易、数字平台跨境赌博等。

针对我国“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下一步的开放举措,国家外汇管理局总会计师孙天琦表示,近期,可要求外资以设立”商业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务,先不做全面开放。中长期来看,需逐步提高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水平,提高“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的开放度,可不要求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务。

孙天琦介绍,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跨境金融服务包含四种模式。

一是“商业存在”模式。如A国在B国设立银行、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等提供金融服务,这些机构属于B国的“境内外资机构”。

二是“跨境交付”模式。如A国银行设立在A国国内,但向B国境内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此时,消费者和服务提供者都未跨境,但实现了服务跨境。

三是“境外消费”模式。如A国消费者到B国开立账户享受资金结算、现钞提取、刷卡消费等服务。

四是“自然人流动”模式。如B国的自然人到A国,为A国公民提供私人理财顾问等服务。

孙天琦介绍了我国“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开放的相关情况。他指出,我国加入WTO服务贸易减让具体承诺,多集中体现在“商业存在”模式下,我国“商业存在”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开放度不断提高。

表现在:放宽或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外资机构进入我国相关金融领域的总资产规模限制;放宽外资设立机构条件;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放宽外资市场准入条件;强调在金融业对外开放中坚持“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等。

孙天琦表示,我国“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要进一步开放。比如“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加入WTO时已承诺部分保险服务、部分证券服务、金融信息数据服务开放。

他表示,近期,可要求外资以设立”商业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务,实质上维持现有GATS框架下的“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务开放程度,先不做全面开放。目前暂不全面开放“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务的原因包括:法制尚不健全;市场尚不成熟;监管能力较为薄弱,协同机制还不健全;投资者、消费者投资经验有限,识别风险能力较弱。

但孙天琦透露,中长期来看,需逐步提高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水平,提高“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的开放度,可不要求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务。

具体而言,初期宜采取“正面清单”方式对外承诺开放“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务。未来随着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可逐步按照“负面清单”方式对外承诺开放“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务,但前提是司法完备、监管有效。

孙天琦表示,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需要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必须有有效的准入监管标准、审慎监管体系、行为监管体系和国际监管合作机制。

从准入看,“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务须持牌经营。他表示,跨境给中国人提供金融服务,必须持牌,跨境金融服务不可“无照驾驶”;要受我国监管,给我监管部门报数据;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跨境金融服务,切实保护我国消费者、投资者。

“牌照是有国界的,境外金融机构以‘跨境交付’模式向我国提供金融服务,须取得我国注册、牌照,取得境外牌照是不行的。”孙天琦说。

对于“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开放,孙天琦表示,数字平台的发展为“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提供了技术支持,金融科技的发展加速了“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开放,WTO、区域性协定、双边协定中,也更加关注“跨境交付”模式下的跨境金融服务开放问题。

跨境非法金融活动趋于活跃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跨境金融服务包含四种模式:“商业存在”模式、“跨境交付”模式、“境外消费”模式、“自然人流动”模式。

近阶段,我国“商业存在”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开放度正在不断提高。比如,放宽或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外资机构进入我国相关金融领域的总资产规模限制、放宽外资机构进入的条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强调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实践中“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快速发展,但近年来基于互联网的跨境非法金融活动趋于活跃。

“外汇保证金交易在我国是禁止的,但在一些发达国家是合法的。”孙天琦介绍,截至目前,外汇局已处置非法外汇保证金网站近千家,其中,关闭926家,整改清退29家(删除网站有关外汇交易内容),约谈6家(承诺整改,删除相关外汇交易内容),移交公安机关4家。

此外,还有境内居民跨境购房,境外机构为我国境内居民提供跨境炒股、期货和贵金属服务,支付机构跨境向我国外贸企业提供支付服务,境外银行跨境向我国境内个人提供开户服务,跨境销售投资类保险产品,跨境理财服务,跨境比特币、ICO交易,数字平台跨境赌博等基于互联网的跨境非法金融活动。

对于我国如何开放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孙天琦提出,近期,可要求外资以设立“商业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务。

“维持现有GATS框架下的‘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务开放程度,先不做全面开放。”孙天琦强调,暂不全面开放“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务主要是因为目前法制尚不健全,市场尚不成熟,监管能力较为薄弱,协同机制还不健全,投资者、消费者投资经验有限,识别风险能力较弱等原因。

孙天琦表示,从中长期来看,我国需逐步提高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开放水平,提高“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的开放度,在司法完备、监管有效的前提下,可不要求以“商业存在”方式提供金融服务:初期宜采取“正面清单”方式对外承诺开放“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务,未来随着监管体系完善、能力提高,可逐步按照“负面清单”方式对外承诺开放“跨境交付”模式的跨境金融服务。

跨境金融服务不可“无照驾驶”

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需要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

会上,孙天琦指出,从国际上看,金融更加开放不等于没有监管。成熟的发达经济体普遍强调金融必须持牌经营。例如,美国要求只要向美国人(无论是否在美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就应当在美国注册获得许可;如未在美国注册获得许可,则将被认为是欺诈,将受处罚。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2018年7月,某境外外汇经纪商因未在CFTC注册即向美国居民提供外汇业务,被处以高达6亿美元的罚款,并被永久禁止向美国居民提供外汇业务。此外,还向消费者支付了1000多万美元的赔偿款。

孙天琦认为,跨境交付模式下的金融服务,必须有有效的准入监管标准、审慎监管体系、行为监管体系和国际监管合作机制。

首先,从准入看,“跨境交付”模式跨境金融服务须持牌经营。任何机构通过任何方式跨境给中国人提供金融服务,必须持牌,跨境金融服务不可“无照驾驶”;其次,“跨境交付”模式下跨境金融服务机构要接受我国监管,给中国监管部门报数据;再次,持牌经营是对我国金融消费者形成有效保护的重要前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跨境金融服务,切实保护我国消费者、投资者,责无旁贷。

孙天琦表示,实践中,我国已与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香港证监会(SFC)等境外监管机构,取得监管合作的初步进展。

比如,澳大利亚监管部门在其网站发布风险提示,并要求持牌外汇经纪商:立即停止在中国发展新客户;尽快结清现有中国客户头寸;对2019年7月仍与中国客户开展业务的持牌外汇经纪商,采取下一步执法行动。

孙天琦强调,要在双边和多边层面,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探索形成全球最佳监管标准,探索开展共享审计信息、提供强制证词、冻结资金或资产、共享电信网络等服务提供商拥有的相关用户记录等多种形式的国际监管合作,形成全球最佳监管标准,联手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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