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发表有关优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的谘询总结(注1),当中包括撤销对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施加的所有投资限制(注2)。证监会亦将容许持牌或注册证券经纪行担任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注3),并就海外公司型基金将注册地转移至香港的安排,引入法定机制。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我们今天公布的改革措施可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与其他私人基金结构建立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此举正是我们一直以来致力支持将香港发展成为基金首选注册地和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国际资产管理中心所作的举措之一。”
有关撤销投资限制和扩大保管人资格规定的安排将在经修改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刊宪后即时生效。现有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将获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以便就遵守新订的妥善保管规定作出调整。注册地转移机制将在立法程序完成后生效。
证监会正就适用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客户尽职审查规定展开进一步谘询,使有关规定能够更贴近香港其他基金的做法(注4)。我们邀请公众人士于2020年10月5日或之前向证监会提交意见。
备注:
1.2019年12月20日,证监会就建议优化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展开为期两个月的谘询。证监会接获合共13份来自业界组织、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及个人的意见书。有关建议获得普遍支持。
2.在现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下,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有最少90%的资产总值须包含(1)其管理会构成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资产类别,及/或(2)现金、银行存款、存款证、外币及外汇交易合约。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得将其10%以上的资产总值投资于其他资产类别。在撤销投资限制后,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不受限制地投资于所有资产类别。
3.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中介人将可担任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保管人,前提是他们必须符合经修改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所载的某些规定。
4.根据建议的客户尽职审查规定,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委任一名负责人,以执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附表2所订明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职能。这些规定与《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对有限合伙基金施加的规定相类似。此举旨在令在香港采用不同投资载体的基金所适用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得以看齐。
(文章来源:香港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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