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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央企金融衍生业务管理

2021-05-05 22:09:59   来源:   作者:杨美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央企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应当建立金融衍生业务信息系统,覆盖业务全流程,嵌入内控制度要求,实现“期现一体”管理。

通知明确,央企金融衍生业务应当基于降低主业范围内的实货风险敞口而开展,具有客观需要。品种应当与主业密切相关,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应当优先选择境内交易场所。集团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原则上应当仅开展场内业务,确需开展场外业务的,应当进行单独风险评估。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管控线、连续3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此外,央企金融衍生业务的年度计划管理也得到进一步加强。通知明确,各中央企业应当明确集团层面金融衍生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相关决策机构。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应当与操作主体财务承受能力、年度经营计划相匹配。

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通知明确,各中央企业集团应当建立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对集团范围内所有业务进行每日监控,建立健全风险指标体系,实现在线监测和预警。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应当建立金融衍生业务信息系统,覆盖业务全流程,嵌入内控制度要求,实现“期现一体”管理,具备套保策略审批、交易信息记录、风险指标监测、超限额或违规交易预警等功能。

在严格备案报告制度上,通知指出,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集团应当于24小时内书面向国资委报告,并就事件处置进展建立周报制度。

此外,国务院国资委还表示,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于信息系统未按时建成上线的,将要求企业增加报告频率或提示董事会缩减业务规模;对于开展投机业务,存在超规模、超品种、超限额以及未经资质核准开展业务等违规交易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据了解,近年来,中央企业按照监管要求,审慎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强化业务监督管理,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大宗商品价格和利率汇率波动风险,对稳定生产经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企业也存在集团管控不到位、业务审批不严格、操作程序不规范、激励趋向投机以及业务报告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等问题。

中大期货副总经理景川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务院国资委对于央企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从严管理,是强化风险意识的一种举措,使央企在积极稳妥地利用衍生工具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的同时,避免出现金融风险。

浙商期货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屈晓宁也表示,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放,外资企业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央企将更多介入衍生品交易,在此背景下,加强对央企金融衍生业务管理非常必要。

“在符合国资委要求的基础上,央企在从事相关业务的准入审批、计划管理、备案报告等方面将更为严格,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会被排除在外,但央企正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不会受到影响。”景川说。


 
责任编辑: 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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