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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不断加快

2021-11-01 21:10:39   来源:   作者:陈俊州 林嘉旎

  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最新发布的《2021年度全球碳市场进展报告》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简称碳市场)展现出韧性。各国更具雄心的气候目标和净零排放承诺,提升了政策稳定性和市场信心。目前,全球已建成的碳交易系统达24个,22个国家和地区正在考虑或积极开发碳交易系统。

A    全球碳排放市场情况

碳排放市场运行现状

伴随气候变化给全球市场带来的压力,在碳中和的目标要求下,世界经济体的碳市场不断摸索发展和成熟完善。ICAP最新的统计报告显示,当前全球范围内已有38个国家级司法管辖区和24个州、地区或城市正在运行碳交易市场;还有8个碳交易体系即将开始运营。这些正在运行碳市场的司法管辖区占全球GDP的54%;24个正在运行的碳交易体系已经覆盖了全球16%的温室气体排放。

从全球碳市场配额总量的角度来看,ICAP统计的2020年全球所有正在运行的碳市场配额总量约47.82亿吨,其中欧盟碳市场配额量最大,达到18.16亿吨,约占全球市场的38.0%;中国已有的8个试点市场合计14.25亿吨,占比29.8%,中国碳市场成为仅次于欧盟的全球第二大碳交易市场。而今年伴随我国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全球碳市场配额总量预计将超过75亿吨,覆盖量或增至2005年的3倍。

表为全球碳市场建立概况

碳交易体系温室气体覆盖

全球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一氧化二氮(N2O)、氢氟烃(HFCs)、全氟化合物(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其中二氧化碳为温室气体的主要构成项。目前,全球运行中的碳交易市场均覆盖二氧化碳交易,部分试点市场开始涉及其他温室气体,例如欧盟碳市场覆盖二氧化碳、一氧化二氮、全氟化合物3种气体,韩国碳市场覆盖除三氟化氮之外的其余5种气体。

从全球主要碳交易体系所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业来看,电力、工业、建筑和交通是主要覆盖领域;新斯科舍省碳交易体系、魁北克碳交易体系和加州碳交易体系覆盖当地温室气体排放比例较高,但实际所交易的体量较小;中国碳市场、欧盟碳市场和韩国碳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更大。

碳市场配额分配方式

在全球碳市场交易中,碳市场的配额分配主要有两种方式:免费分配和有偿分配(主要通过拍卖形式)。在碳市场发展的初期,免费分配是最主要的形式,伴随碳排放市场的逐步成熟完善和需求提升,拍卖分配等有偿分配也不断发展,目前碳市场上主要采取免费分配和拍卖分配混合的模式。以欧盟为例,近5年该市场的碳配额拍卖分配比例约为57%,较发展初期的比例提升了约40个百分点,其中电力行业已完全采用拍卖方式分配。

碳配额交易价格

由于全球范围内各地的碳市场需求、市场发展成熟度以及监管机制存在比较大的差异,因此,各碳市场的价格绝对水平以及波动程度都呈现比较大的差异。根据ICAP统计的数据,2020年,碳排放市场中仍然是欧盟和韩国的均价领跑全球市场,欧盟碳市场2020年最高成交价已经接近40USD/tCO2;2020年,中国的8个碳交易试点市场均价在1.5—12USD/tCO2,价格水平较海外市场低,主要可能与试点阶段成交比较薄弱有关。

B    以欧盟为代表的海外碳市场的发展

无论从碳市场发展的历史还是从现有的市场体量来看,欧盟碳市场在全球碳交易体系中都是较为成熟和具有代表性的市场,是整个碳交易体系中的领跑者,因此,本文主要分析欧盟碳市场的整体情况,以期对国内碳排放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些借鉴。

表为全球主要碳市场配额分配方式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框架

为实现《京都议定书》确立的CO2减排目标,2003年10月举行的欧盟成员国部长会议正式通过了碳排放权交易法案,并于2005年正式设立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欧盟碳排放市场建立之时即设定了四个发展阶段,每一阶段碳排放总量目标不断降低,覆盖行业逐渐丰富,和其气候目标紧密结合;且在这一过程中,欧盟碳交易市场还通过调整配额分配方式、碳抵消机制等方式鼓励碳减排。目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由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部分构成,碳配额现货定价以一级市场成交价为基准,但二级市场中衍生品成交量远高于现货成交量。

在一级市场中,欧盟委员会进行行政分配,以拍卖或免费发放的形式向市场投放欧盟碳配额(EUA)及欧盟航空业碳配额(EUAA),拍卖价格为碳配额现货的基准价格,欧盟委员会可以根据欧盟经济体的碳排放实际情况以及减排来制定和调节碳配额的总量水平。欧盟碳交易体系已决定第四阶段自2026年起就不再发放免费的碳配额,2030年碳配额上限计划控制在13亿吨。

而在二级市场上,主要是各参与方出于风险管理或投机的目的,在交易所进行碳产品现货及衍生品交易。一方面,部门企业在政府配额之外仍有超额碳排放量,因此需求推动主体进入市场购买超额部分的碳配额或者核准减排凭证(CER);另一方面,相应地也有部门企业由于自身节能减排目标超额完成,有部分碳配额盈余可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此外,通过信用抵消机制的核准减排凭证也可以在二级市场流通。

欧盟碳市场发展历史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发展大致经历四个阶段:

2005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这一阶段为试验期,在这一阶段参与排放权交易的仅有二氧化碳,2005年的配额上限为20.96亿吨CO2当量,且超过95%的配额免费提供给各个成员国。

这一阶段主要的目的是积累经验,完善相关测试系统及统计数据,为后续体系建设奠定基础。但由于总量设定和排放权跨期的问题导致市场失灵,EUA的价格大幅下跌至接近0。

2008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第二阶段被称为履约阶段,欧盟在这一阶段将甲烷等6种温室气体纳入交易体系,初始上限为20.49亿吨CO2当量,调整了配额的分配方式和比例,90%配额基于基准免费分配,另约有3%配额在8个成员国之中进行拍卖;而且体系包含的行业和企业进一步增加,航空业也纳入了交易体系之内。

在这一阶段,多数类别的CDM/JI信用被允许进入市场,但不允许来自林业部门和核电部门的信用,且运用CER完成配额清缴工作不能超过总配额的一定比例。但这一阶段也面临由于引入如CDM等外部减排成果导致碳价长期低价运行的问题,导致最终实质减排效果不佳。

2013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第三阶段是碳减排阶段,主要目标是保证欧盟所有成员国每年的碳排放总量下降率为1.74%以上,以确保在2020年实现《京都议定书》约定的减排20%的承诺(以1990年为基准)。随后在2014年的欧盟高峰会上,《2030年气候与能源框架政策》设立到2030年减排40%的目标(以1990年为基准)。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已经覆盖31个国家、超过1万家温室气体排放实体,这些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整个欧洲地区排放量的50%以上,二氧化碳则占到了80%以上。此外,信用抵消机制进一步趋严,2012年后新产生的信用配额必须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项目,而来自其他国家CDM和JI项目的信用只有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和实施才有资格进入二级市场流通。

这一阶段,改变了前两阶段国家分配方案(NAP),建立了国家履行措施(NIM),将排放限额确定的权利从各国收归欧洲委员会,避免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高估发展速度获得超出需要的排放限额。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

2018年,欧盟正式通过了的第四阶段改革方案,进一步缩减排放总量,所征收的所得税将置入市场稳定储备。2021年配额上限为15.72亿吨CO2当量,且按2.2%的线性上限减少系数每年递减,这意味着每年上限减少4300万个配额,且上限将在2030年以后继续下降。同时,这一阶段引入现代化基金和创新基金两个低碳基金机制,现代化基金会被用作支持提升能源效率的投资以及低收入成员国能源部门现代化,而创新基金会提供财政支持给能源密集型行业使用再生能源、碳捕捉和存储等创新技术。此外,配额拍卖比例将会提升至57%。考虑到碳泄露对区域内企业的不同影响,设定了受碳泄露影响的企业名单,并对名单内与名单外企业设定不同的免费排放额度以保持欧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免费额度的标准会参考技术进步水平定期更新。

目前欧盟碳市场交易情况:

目前来看,欧盟碳排放市场整体结构虽然由一、二级市场共同构成,但二级市场主导欧盟的碳市场交易,尤其是二级市场中碳排放相关的衍生品交易活跃度远高于现货的成交情况。

根据统计数据来看,截至10月28日,2021年以来的10个月内,碳现货主要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EEX)累计成交1.01亿吨EUA,碳期货主要交易所伦敦洲际交易所(ICE)累计成交77.43亿吨EUA期货。在碳排放的衍生品市场上,ICE的活跃度比EEX更高,在ICE挂牌的EUA期货主力连续合约成交量几乎为EEX成交量的10倍,此外,ICE还在EUA期货合约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发了EUA期权品种,进一步丰富碳排放衍生产品体系。

图为EUA成交持仓情况

图为欧盟碳排放现货市场情况

C    借鉴意义

我国作为全球碳排放体量最大的国家,建立成熟的碳排放市场体系具备重要的意义,欧盟碳交易体系在几十年的发展中已经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因此以欧盟为鉴,思考我国发展碳市场的路径十分必要。

提高市场多元化程度

当前我国碳排放市场的多元化程度不高,欧盟碳市场的参与者包括控排企业和诸多金融机构、各类投资者,交易主体多元化;我国自今年7月启动全国性碳排放市场以来,纳入碳排放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仅限于发电业。目前,碳现货市场交易量仍比较小,流动性远不及大宗商品,只有待八大行业全部纳入,才能保证交易的流动性以及形成更加合理且稳定的碳定价机制。

完善市场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碳现货与期货市场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现货由生态环境部负责,期货由证监会负责。在碳市场功能定位方面,生态环境部主要考虑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等内容,而证监会则侧重价格发现、套期保值等内容,由于两个主管部门的不同考量,导致在碳期货市场管理方面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差异。而欧盟在发展第三阶段就建立了国家履行措施(NIM),将排放限额确定的权利从各国收归欧洲委员会,避免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高估发展速度获得超出需要的排放限额。建立更有效的监管市场,多部门协同监管的多元化长效监管机制,才能够切实推动我国碳市场发展。

根据国情分阶段动态推进

欧盟碳市场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根据实际国情综合考量总量目标设计,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信用抵消机制等,使得市场发展轨迹更加平稳。我国碳排放潜在的市场需求更大,产业和区域发展不均衡也使得国情更加复杂,因此更应做好碳减排目标和实际经济发展需求之间的平衡,根据国情分阶段设立目标,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编辑: 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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