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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具体指的是我国境内特定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用于控排企业清缴履约时的抵消或其他用途。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明确今年12月31日前全部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并组织有意愿使用CCER清缴的单位抓紧开立CCER注册登记账户和交易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注销。在CCER即将重启的背景之下,本文对CCER项目和CCER交易进行了全面分析,进而展望其未来发展的趋势。
CCER项目的特点及开发流程
特点
CCER是以项目开发的形式获得碳减排效益,并通过认证成为可交易资产,因此CCER具有三大特点:
一是真实性,指该项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能够通过项目的建设和运行,切实有效地产生碳减排效益,并且减排效益应与申报材料中所述保持一致。
二是可测量性,要求该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必须是可测量的、可核算的,需要对数据的监测、收集和获取过程进行规定,确保减排量数据的准确性。
三是额外性,指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的,即这种项目活动在没有外来的CCER支持下,难以正常运行,存在财务、技术、融资等方面的阻碍。
开发流程
CCER项目的开发流程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框架和思路,均经历了严格的项目备案和减排量备案流程。主要包括六个步骤,依次是:项目文件设计、项目审定、项目备案、项目实施与监测、减排量核查与核证、减排量签发。其中前三个步骤是为了将开发项目确立为核证自愿减排项目,后三个步骤是对已确立的核证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进行核证备案。每一个步骤都需要业主、审定核证机构和国家主管机构共同参与,分步实行。通过以上六个步骤之后,方可在核证自愿减排管理中心登记注册CCER并投入市场进行交易。
表为CCER项目的主要开发方法学
项目开发者首先需要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并确定符合方法学,项目必须属于国家规定的项目类别,并符合经过备案的方法学或开发方法学经备案后方可进行项目申请。目前,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了12批共200个方法学,其中由CDM方法学转化的有173个,其余为新开发的方法学,主要涉及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利用、垃圾焚烧发电、林业碳汇等方面。
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是CCER项目开发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两个环节:项目审定决定了项目能否在国家发改委备案,减排量核查则决定了项目的减排量能否获得备案。项目备案是对项目合格性的评判,而减排量备案则是对已合格项目所产生减排量的量化过程。对于同一个CCER项目,项目备案只需发生一次,而减排量备案则会因为所产生CCER的时段不同发生多次。根据方法学的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的实际操作需要,碳资产项目的计入期一般为10年(固定计入期)和21年(可更新的计入期),林业碳汇碳资产项目的计入期为20—60年,项目备案成功后,可以持续获得10—60年的碳资产收益。
表为CCER的项目开发流程
CCER交易
定义
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为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另一类为核证自愿减排量。配额对应的是“排放”,针对各地方试点市场或全国碳市场的控排企业,为其设定一个排放限额并发放免费配额。超出排放限额的企业需要在市场上购买配额或CCER以弥补超出的部分,若采用CCER来弥补即为“抵消”。实际上,控排企业无论是否超排,都可以购买CCER从而在限制比例内进行碳抵消。企业出于经济性的考虑(CCER价格往往低于配额价格,但两者可1∶1地用于履约)也乐于通过碳互换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利用CCER来履约。
图为以全国碳市场为例的CCER交易
抵消机制
根据今年发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抵消机制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抵消其不超过5%的经核查排放量。1单位CCER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用于抵消的CCER应来自可再生能源、碳汇、甲烷利用等领域减排项目,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组织边界范围外产生。《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对可用CCER的产生时间做了进一步说明,“因2017年3月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相关备案事项已暂缓,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可用的CCER均为2017年3月前产生的减排量”。
信用抵消的适用条件在各试点地区存在差异,一般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层面:抵消的信用类型大都是CCER,部分地区还可以用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如福建的FFCER、北京的BCER)或经试点地区审定签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减排量用于抵消(如广东的PHCER);各地区均对抵消使用比例进行了限制,一般来说不得超出当年核发配额量的一定百分比,其中上海和北京最低仅5%,深圳、广东、天津、湖北和福建同为最高的10%;各试点地区大多对地域进行了限制,即为本试点地区内或与各试点合作或由试点指定的基于某些行业项目的省份;各试点地区均根据其自身需求对项目类型进行了限制,比如水电项目由于高昂的开发成本和对生态环境的干扰被大部分市场排除;各试点地区大多对可用于抵消的CCER设置了一些时效性的限制(基于相关减排量产生的时间)。
CCER发展回顾
发展历程
从CCER的发展历程来看,2009年,国家发改委启动国家自愿碳交易行为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和起草工作;2012年6月,《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施行,该办法规范的是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保证自愿减排市场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可以提高企业参与减缓气候变化行动的积极性;同年10月印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进一步为自愿减排机制的实施和推广提供了系统性的管理规范。
2015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上线“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在该平台上对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注册、签发进行公示,签发后的减排量进入备案的自愿减排交易所交易,可以用来抵减企业碳排放。2017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暂停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的受理,并着手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原因在于《暂行办法》施行中存在CCER供大于求、交易量小、项目不规范等问题。目前,尚有待生态环境部明确最终的自愿减排交易改革方案,重启CCER项目和减排量审批。
开发和交易情况
CCER的项目开发方面,在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暂停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备案申请之前的5年内(2012—2017年),累计公示项目审定2852个,项目备案1047个,减排量备案254个,累计完成CCER减排量备案共计5300万吨。根据减排量进行排名,排名前三的项目类型分别是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和甲烷利用,水电项目单体规模较大;根据项目数量进行排名,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和甲烷利用这三种类型则位居前三,其中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两类占比就超过60%。
图为CCER的项目类型分布
交易方面,在全国碳市场启动之前8个地方试点碳市场和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都可以进行CCER交易。截至2021年9月,全国CCER累计成交超3.2亿吨,累计成交额超过35亿元。其中上海CCER累计成交量持续领跑,超1.3亿吨,占比39.3%;广东排名第二,累计成交6799万吨,占比21%;天津CCER累计成交3610万吨,占比11.2%,北京、深圳、四川、福建市场的CCER累计成交量均在1000万—3000万吨,占比分别在4%—9%;湖北市场交易799万吨,占比2.5%;重庆市场累计交易84万吨,占比不足0.3%。
因为价廉同质,符合规定的优质CCER被市场迅速消化,广泛用于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清缴。自2017年以来,约有2000万吨的CCER被各地方试点碳市场的控排企业用于履约抵消,但仍有5000万吨流通于市场中未被企业用于碳抵消,而CCER市场累计成交量超过3亿吨,反映出大量CCER在市场中空转,并未被真正用于重点控排企业的履约抵消。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CCER供需的结构性失衡。CCER在碳交易中不是履约必须,相比于碳配额的优势在于价格,劣势在于履约适用性。过去8年地方碳市场的试点过程中,部分市场的碳价长期低于20元/吨,使得CCER相比之下并无经济性优势。此外,各试点碳市场往往对CCER的使用设置了地区性限制和项目类型限制,真正满足条件适合用于当地控排企业履约抵消的CCER非常有限,而不满足地区适用性条款的CCER长期处于供给过剩状态。这种结构性失衡叠加项目开发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就导致了CCER长期积压无法抵消,供大于求的现象。
图为地方市场CCER成交量(单位:万吨)
CCER与CDM的联系
CDM是《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碳交易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的减排单位转让。CDM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通过本地减排项目的建设运营获得国际碳交易收益,同时协助发达国家获得边际减排成本更低的排放减量权证(CER)以满足框架协议下的环境控制目标。2004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提出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的优先领域、许可条件、管理和实施机构、实施程序以及其他相关安排,并于2005年10月12日开始实施。
从2005年至2012年,我国CDM注册项目数量大幅增长,据估计中国可以提供全球CDM所需项目的一半以上。然而从2013年开始,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进入第三阶段,规定可抵消的CER需来自最不发达国家且抵消比例遭到大幅削减。与此同时,《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于2012年结束,且美国在气候变化政策上的反复,使得全球气候变化控制的进展遭到阻滞,CDM市场需求急剧萎缩,CER价格一度跌至1美元/吨附近。
面对国际碳减排合作的停滞和国际核证自愿减排市场的萎缩,我国于2012年启动了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项目,并与同期建立的地方试点碳市场进行联动,允许地方市场的控排企业使用一定比例的CCER信用抵消。2012年后CCER作为CDM的有力补充,两者在项目形式、开发机制、项目方法学上具有诸多相似性。一定意义上可以说CCER是CDM项目的继承者,根据项目是否参与了CDM过程,可以将CCER分为以下四类:
表为CCER的四种项目类型
CCER与CDM主要的不同点在于,CDM是通过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签发,在国际碳市场上交易,而CCER则是由国家发改委签发,在国内碳市场上交易。此外,两者在发展时间、资质限制、项目方法学和开发成本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差异。
CCER重启展望
碳交易市场纳入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机制,可有效降低控排企业的履约成本,为企业的节能减排改造保留资金,同时为CCER碳减排项目的开发者提供经济收益激励,促进清洁能源、林业碳汇、CCUS等低碳技术的推广和发展,从而在宏观层面实现社会减排成本最小化和绿色低碳转型的可持续化,对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经历了四年半的暂停后,种种迹象表明CCER一级市场或在近期重启。全国碳市场启动后,对CCER的需求远超地方试点市场时期,按照5%抵消比例和40亿吨排放量计算,全国市场的控排企业每年的CCER需求近2亿吨,目前的存量仅5000万吨。而且,全国碳市场对于碳信用抵消的限制条件较地方试点市场更为宽松,没有项目类型和项目地域的限制,将有助于现有CCER减排量的快速消化。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今年3月印发的《北京市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显示,北京将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承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和交易中心。此外,今年9月中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提出要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明确指出要健全碳排放抵消机制。未来,随着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行业在“十四五”期间被逐步纳入全国碳市场,整体的控排规模将扩大至80亿吨,对CCER的需求也将提升至4亿吨,目前,重启CCER一级市场的备案签发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作者单位:广州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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