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
微信公众号

期货日报官方微信公众号

扫描上方二维码关注
微信公众号

微博圈

期货日报官方微博号

扫描上方二维码
关注微博号

实盘赛

大赛官方APP_赢家在线

扫码下载报名参赛

投教
排排网

期货实战排排网微信公众号

扫描上方二维码关注
微信公众号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正文

期货和衍生品法为期货市场保驾护航

2022-01-16 23:03:42   来源:   作者:胡俞越 刘晓雪 赵建军

有利于稳定投资者预期,规范和促进期市健康发展,并与国际市场更好衔接

期货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首次亮相,于2021年4月29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2021年10月19日,经过初次审议的期货法草案(简称一次审议稿)进行第二次审议,将名称正式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10月23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二次审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货市场立法进程全面提速。预计在2022年上半年正式通过并发布期货和衍生品法。

期货和衍生品法体现出四个方面的进步

和一次审议稿相比,二次审议稿将名称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在四个方面有明显进步。

一是以期货为主,兼顾其他衍生品。衍生品家族主要有四大成员,分别是期货、期权、远期和互换。二次审议稿更名为期货和衍生品法,既覆盖期货,又包含其他衍生品,实际上已将各类衍生品全部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是一部跨部门、跨领域,全面统领期货和其他相关衍生品的基本法律制度。

二是以场内为主,兼顾场外。场内交易通常是指在交易所内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场外交易一般是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手的交易方式,其对参与者信用要求较高。二次审议稿单独对期货交易所成章,明确组织场内交易的主体应有的职责和作用。

三是以境内为主,兼顾境外。一方面,期货和衍生品的品种基于现货产业链发展,在产业链供应链全球化的今天,期货和衍生品“走出去”是必然选择。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视角置于全球市场,二次审议稿不仅对境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的,损害境内交易者合法权益的后果作出追究法律责任的说明,并且第十一章明确跨境交易和监管协作,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境外期货交易场所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等状况作出说明。另一方面,对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期货市场来说,国际化是期货业发展的内核之一,而期货和衍生品法与国际接轨是期货市场国际化的需要。与国际接轨,主要体现在交易品种、合约的计价结算货币、交易价格、保证金收取和调整以及交割制度等方面同国际市场相对接,二次审议稿在这方面亦有较大的进步。

四是以标准化产品为主,兼顾非标准化产品。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期货交易、衍生品交易的定义,明确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定义。通过对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定义可以看出,标准化产品和非标准化产品的划分明显。其中,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非标准化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和远期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市场不同于一般市场,它可以超越时空、超越信仰、超越国别、超越意识形态、超越种族纷争,用最市场化的手段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期货市场稳健运行和期货业创新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保障。作为一个规则导向市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事关期货市场运行质量的提升和功能的有效发挥,决定整个期货业未来创新发展的布局。目前我国期货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市场运行质量稳步提升,为期货市场立法工作奠定了必要基础,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期货市场最基础性的制度供给,从根本上规范市场行为,为监管提供最有力的保障,其出台时机已成熟。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有利于稳定投资者预期,规范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并与国际市场更好衔接。

期货和衍生品法制定工作遵循三个原则

因期货市场独特的“超越”属性,所以在其发展进程中,谁抢占先机,谁就能取得竞争优势,获得大宗商品定价权,真正反映实体经济的供给和需求。期货和衍生品法作为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最具基础性的法律制度,其推进工作也应当占据先机。为此,期货市场立法工作应该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宜早不宜迟,尽快出台。自2010年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的同时,商品期货成交量也跃居世界第一,并一直延续至今。持续增长的市场规模,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关注期货市场,参与期货交易,并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迈入新阶段,期货市场快速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度服务实体经济,为社会发展贡献“期货力量”的期盼不断加强。从这些角度来看,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尽快出台,在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指明方向、提升期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等方面意义非凡。

二是条款宜粗不宜细。规则越细争议越大,而且法律条文不可能面面俱到。严格意义上说,期货和衍生品法是期货与衍生品市场的母法,同时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又涉及与衍生品相对应的原生品各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所以本法的条款制定宜粗不宜细。应在保留“最大公约”意见的基础上,体现未来发展的利益。立法本身就是各方利益妥协的过程,不应基于个人利益、部门利益的妥协,而是基于对未来市场发展的不同认知的妥协。二次审议稿就在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更名为期货和衍生品法,并将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合并为一章,对其进行了简明的界定,删除了一些有争议的条款。这部期货和衍生品法既无可能也无必要涵盖所有衍生品,将来推出后随着市场发展和司法实践还可以不断修订完善。

三是“多一点惯例,少一点特色”。我国期货市场和期货监管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但期货市场要实现国际化,期货和衍生品法同国际接轨就成为必然。虽然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进程在加快,但很多境外投资者对参与境内期货市场还处于观望状态,跨境投资者参与境内期货市场也受到不少限制,这就需要一部规范性的法律为期货市场国际化保驾护航。在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步伐持续加快的背景下,期货市场立法应该“多一点惯例,少一点特色”,要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国际期货市场发展潮流,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境外投资者,也能为我国期货市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推动形成国际期货市场上的中国力量,使中国期货市场成为国际定价中心具有法律上的保障。

关于期货市场立法中一些问题的探讨

目前,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立法工作正在全面提速,而借助期货和衍生品法制定工作在推动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将中国期货市场建设成国际定价中心的过程中,关于期货和衍生品法立法的以下几个问题应当予以重视。

关于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在法律名称上,二次审议稿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期货和衍生品法。实则从概念上看,衍生品是大概念,既包括商品类衍生品,又包括金融类衍生品;既有期货、标准化期权等场内衍生品,又有非标准化期权、远期、互换等场外衍生品。期货只是衍生品的一个种类,是小概念。“期货法”这一名称从概念上不能直接涵盖衍生品。在内容上,二次审议稿相较一次审议稿中期货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单独列章,二次审议稿将两部分合并成一章“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如此一来,法律名称和法律内容相匹配,法律名称也能统摄整部法律内容。期货和衍生品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场内的标准化产品,将场外衍生品交易也纳入调整范围。在参与起草期货法之初,我们就提出立法建议,期货立法应当定位于一部广义法而非狭义法,将场外衍生品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二次审议稿实现以场内为主、兼顾场外是题中之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改革持续深化,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将参与衍生品交易,一方面,场内、场外各类衍生品必将大量涌现。另一方面,场内、场外衍生品界限将逐渐模糊,场外产品场内化将成为一种趋势。不过,随着整个市场转型升级、业务创新,场外产品纷繁复杂、日新月异,将所有衍生品纳入进来并厘清所有产品名目既不现实也无必要。将期货和衍生品法定位成一部广义法,不仅可以通过调节和理顺场内、场外衍生品的关系,有利于构建和完善多层次的衍生品市场体系,还有利于发挥前瞻性、先导性作用,为衍生品创新和期货市场发展预留空间,提供契机。

关于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问题

研究期货市场监管的目的在于保护市场的竞争性、高效性、流动性,为市场管理创造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可守、有章可循的有利环境。期货立法要坚持建立政府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由于实行分行业管理模式,导致政出多门,各自为政,造成期货市场盲目发展。之后,随着政府集中统一监管的最终确立,才使得期货市场摆脱停步不前、风险不断的境况,逐渐步入正轨,实现健康有序发展。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经验充分证明建立集中统一监管体制的必要性。这一成功经验,同样获得了国际证监会组织的充分肯定和认可,建立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也成为金融危机以后的国际发展趋势。因此,期货和衍生品法将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作为成功经验纳入进来,既有利于实施期货市场总体规划、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又有利于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和市场平稳运行,同时促进市场完善和相关产品创新。期货和衍生品法是一部监管的法律,明确功能监管的专业性、针对性、超前性和预见性等特征,使得立法在保证顺应市场规律及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有利于监管效率的发挥,让监管“合规”,既不“过度”也不“缺失”。

期货市场应当坚持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期货监管体制。政府集中统一监管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等特征,能够克服市场失灵,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和规范发展,但期货市场活动中包括交易、结算、交割等业务都有极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期货交易纠纷多、风险大,处理起来相对复杂,所以不能仅依赖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解决期货业内的所有问题,必须在依法治市的前提下,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解决期货业的特殊问题。期货市场在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应继续将期货业协会与期货交易所作为自律主体实行自律性管理,充分发挥自律管理职能,从而确立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期货监管体制。

关于统一结算问题

研究统一结算问题,源于国际期货与衍生品市场结算业发展趋势。金融危机之后,期货市场统一结算并为场外衍生品提供结算服务成为国际潮流,我国期货市场走向统一结算也是大势所趋。二次审议稿中明确了“期货结算机构包括内部设有结算部门的期货交易场所、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和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期货交易结算、交割业务的证券结算机构”,并对独立的期货结算机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就为我国期货市场建立统一结算体系预留了法律空间。

作为我国对外推广的特色经验和“五位一体”监管体系的重要一环,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具备向独立的统一结算公司转变的优势和基础。一方面,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是非营利性公司制法人,在期货市场穿透式监管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作为期货市场的第三方参与人,具备了向外部统一结算公司转变的条件。另一方面,作为保证金封闭运行的执行者,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现在可为投资者提供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服务,拥有各交易所客户的资金往来信息,在期货保证金的收取和监控上具有各交易所结算部门不可比拟的优势,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着逐步开展结算业务的基础。

与此同时,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扮演统一结算的角色能够带来很大优势。首先,可以大大提高效率。实行统一结算后,包含广州期货交易所在内的五家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全由一个机构结算,期货公司只需在该机构存放保证金即可,同时其资金划转也只需与这一个结构发生业务往来,与现在要同时与多个交易所进行资金划转相比,其结算效率明显提高。其次,有利于降低市场运行成本。实行统一结算后,所有结算业务集中于一个机构,期货公司只需向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缴纳结算手续费即可,降低了公司运营成本。当然,作为期货交易所收益的一部分,期货公司交易资金的转移意味着交易所收入大幅减少,但在目前的体制下,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市场监控中心都是“五位一体”监管体系的重要环节,都属于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和监管的对象。最后,借助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平台推行统一结算还能有效地控制市场风险,这同其作为结算端口角色分不开,很大程度上能降低系统风险发生概率,有力地加强整个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

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作为统一结算机构,不仅可以给交易所交易品种提供结算服务,也可以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结算服务。而且随着我国衍生品市场发展的不断深化,场外衍生品层出不穷,作为期货和衍生品法调整对象,这些具有期货交易行为和交易方式特征的衍生品本身具有的风险必须进行控制,借助统一结算这一节点控制风险既必要又恰当,进而实现控制风险和监管目的。

关于期货交易所体制问题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的组织者,在期货市场居于核心地位。研究交易所体制问题,直接关系到期货市场监管机构与期货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责之间的权限划分,事关期货交易所权利义务的明确界定,事关期货交易所和会员之间的关系确定和自身产权归属。

目前,我国现有期货交易所除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为公司制外,其余三家均是会员制交易所。然而,无论是公司制还是会员制交易所都是由政府主导创立、“自上而下”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产物,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这与国际通行的会员制和公司制交易所存在差异。此外,我国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过程中扮演了服务者和监管者双重角色,既是政府的监管对象,又作为市场监管者担负很多监管职责。未来我国期货交易所既可以采用会员制,也可以采用公司制,但前提是实现真正的会员制或公司制。

真正的会员制交易所或者公司制交易所应当体现会员利益或股东权益,而在目前“大交易所、小期货公司”的格局下,期货交易所肩负着反哺市场的作用,必须拿出一部分收入进行市场反哺,这是现在体制下特有的现象。要真正实现会员制或公司制交易所,就必须考虑交易所利润分配的问题,而这一问题的出现本质在于目前体制问题,如果期货市场交易所的体制得到解决的话,利润分配问题也便迎刃而解。因此,只有推进管办分离,才能真正推动会员制或公司制交易所的建立,并真正体现会员利益或股东权益,促进期货市场良性发展。

关于期货市场功能定位和期货公司法律地位问题

期货和衍生品法开宗明义“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的功能”,其目的是为国民经济稳定和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任何一个衍生品的推出都是出于避险的需要,管理风险是期货市场初始功能,发现价格是期货市场的核心功能。只有定价定准了,管理风险和配置资源功能才能充分发挥。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持续稳定规范发展,交易规模日益扩大,品种结构日趋合理,三大功能初步显现。定价功能是靠期货市场所有交易者共同实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专章设立了“期货交易者”,并具体区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从内容来看主要是针对投机者和套利者,对套保者缺少明确的法律保护。应当在立法中鼓励更多的实体企业参与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期货市场对于提升重要大宗商品的价格影响力,更好服务和引领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地位,其中期货公司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研究期货公司法律地位问题,就是通过期货立法明确期货公司在金融体系的定位,以提高其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经济稳定运行的能力。

我国期货公司依然普遍存在规模偏小、业务模式单一、服务结构趋同等问题。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期货公司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定位一直难以确定,期货公司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期货市场更快发展的重要因素。作为期货市场重要的参与主体,期货公司法律地位应当在期货和衍生品法中明确。这里,法律地位就是赋予期货公司的金融机构属性及其业务范围。在二次审议稿中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包括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期货做市交易和其他期货业务,并对资产管理业务作出说明。实际上,也就是把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子公司和资产管理子公司业务纳入主营业务范围。随着期货市场发展壮大,期货公司业务多元化和盈利模式多样化成为必然。

期货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主要是靠场内的公开集中撮合交易和做市商报价的价格驱动实现的。期货公司除了传统的经纪业务(FCM)外,期货和衍生品法还赋予期货公司从事风险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做市业务、境外经纪业务等创新业务。场内期货功夫在场外,期货公司在开展上述业务过程中,广泛拓展了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保险+期货”业务等,起到了交易商的作用。期货和衍生品法应当发挥其导向性和约束力相统一的作用,明确赋予期货公司交易商(Dealer)的法律地位,使得期货公司能够充分扮演其应有角色,从而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的发现价格、管理风险和配置资源功能。

期货市场赋予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管理交易者风险有三大法宝: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强行平仓制度,其中在经纪合同里强行平仓是作为义务而被赋予的。根据近年来涉及强行平仓的相关典型案例来分析,由于强平作为义务带来很多法律纠纷,所以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将强行平仓制度作为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权利而非义务,否则作为义务只能是带来无休止的法律纠纷,不利于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二次审议稿虽然取消了除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外的其他期货服务机构的备案要求,但立法中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交割库、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赋予法律地位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这些服务机构不同于期货经营机构,它们更多是作为支撑期货市场正常健康运行的间接力量而存在,其功能发挥直接关系到期货市场机制的运转,期货立法赋予其特有法律地位,也是期货和衍生品法制定中的应有之义。

关于期货和衍生品法与国际接轨问题

研究期货和衍生品法与国际接轨问题,源于期货市场国际化的需要。纵观全球,期货市场之所以长盛不衰,就是因其冲破不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束缚,在全球范围普及、成长和提升。目前,我们提出期货市场要“走出去”“引进来”正是基于期货市场国际化考虑,中国期货市场和期货监管有其本身的中国特色,但期货市场要实现国际化从而建立发展新引擎,期货立法应当寻求与国际接轨,不能另起炉灶,避免造成“走不出去”也“引不进来”的尴尬局面,成为期货市场发展的桎梏。期货和衍生品法同国际接轨成为必然。

国际性的期货市场都有一整套符合国际惯例,为国际投资者所能接受,并共同遵守的规则、制度。我国期货市场在制度规则方面,基本上与国际上通行的惯例接轨,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色,比如客户编码制度等。这些因素对我国期货市场“走出去”和“引进来”具有一定影响。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才刚刚起步,开放程度还不够高,原因之一就是还停留在行政法规层面,缺少更高层级的法律保护,更多的国际投资者还处于观望状态。二次审议稿专章设立了“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包容姿态,也总结了近年来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成功经验,在跨境监管协作方面也体现了长臂管辖的原则思想。立足中国期货业和投资者“走出去”,国际投资者和期货业“引进来”的要求,使期货和衍生品法成为与国际期货监管和运作规则一体化的法规体系。

期货和衍生品法秉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理念

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是成熟期货市场的标志,是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国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所秉持的理念。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三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市场化方面,期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货市场的出现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探路石,时至今日,期货市场又成为是否坚持走市场经济发展道路的试金石。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国家支持期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发现价格、管理风险和配置资源的功能。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此外,借鉴《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经验,期货和衍生品法提出品种上市注册制,品种上市由并联审批模式改为实行交易场所申请、证监会注册的品种上市机制,原则规定品种上市的基本条件,优化品种上市程序。

法治化方面,由于期货和衍生品法长期缺位,我国缺少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期货市场基础法律,难以体现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的经典论断。一方面,我国证券、基金等相关领域的法律相对健全,但期货作为风险对冲的关键工具,期货市场的法律缺失会严重影响其功能发挥。因此,期货相关法律缺失不仅是期货市场的短板,更是整个金融市场的短板。当前应加快立法进程,推动期货和衍生品法尽早出台,使期货市场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整个金融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监管机构缺少“法律授权”,动态功能监管能力不足,为建立一套基于规则的监管模式,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期货和衍生品法出台迫在眉睫。

国际化方面,国际化是期货市场的天然属性,期货立法秉持国际化发展理念。期货和衍生品法为期货市场扩大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从法律层面对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路径、跨境监管等作出安排,为期货市场国际化保驾护航。二次审议稿第十一章的主题为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在内容上规定境外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经营机构等向境内提供服务,以及境内外交易者跨境交易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着力构建市场互联互通的制度体系;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或者加入国际组织,实施跨境监督管理;确立期货和衍生品法境外适用的效力,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与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达成的监管合作安排,请求境外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这些规则既有利于市场的互联互通,又消除了长期难以解决的制度障碍,构建了符合国际惯例的期货市场运行制度。

 
责任编辑: 孙亚宁
分享到 

期货日报网声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在互联网上以商业目的传播《期货日报》社有限公司所属系列媒体相关内容的,必须事先获得《期货日报》社有限公司书面授权,方可使用。

扫描二维码添加《期货日报》官方微信公众号(qhrb168)。提供市场新闻、品种知识干货、高手故事及实盘经验分享……每日发布,全年不休。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发行业务| 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 合作伙伴| 网站地图

本网站提供之资料或信息,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豫公网安备 41010702002005号, 豫ICP备13022189号-1
《期货日报》社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 www.qhrb.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