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上期所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修订版)》,自2022年2月22日起实施。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本次主要对席位管理相关细则进行了修订。
根据修订后的交易细则,交易席位按照席位接入地点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相应数量的交易席位。会员申请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交易量和资金量达到交易所要求的规模;配备稳定可靠且具有备份系统的计算机系统和包含通信线路在内的通信系统,配有相关专业人员;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的,拟开设远程交易所在地的通信、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的要求,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交易席位用途和类别、交易席位安装地址和说明、交易系统软件和版本信息、使用客户类型和客户数、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材料;申请场内交易席位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场内交易席位申请表》。
修订后的交易细则明确,交易所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决定批准的,通知会员进行系统调试;决定不予批准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会员应当完成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并接受交易所组织的整体测试和模拟运作。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符合开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缴纳交易席位费。缴费完成后,由交易所通知会员具体开通日期。使用交易席位的,应当按年缴纳交易席位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撤销交易席位的,已收取的交易席位费不予退还。
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并对交易所提供的软件接口和文档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的,或者远程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同意。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席位予以撤销:提出撤销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核准的;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交易席位的;利用交易系统窃密或者破坏交易系统的;管理混乱,经查实已不具备开设条件的;会员丧失会员资格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交易所认为应当撤销交易席位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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