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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和衍生品法助力期货公司创新发展

2022-05-11 21:02:30   来源:   作者:罗满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期货和衍生品法对市场各方参与者均有重大意义,不仅强化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功能定位,为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法律保障,更扩大适用范围,将衍生品交易和跨境交易纳入,并在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方面作出了创新性安排,为期货公司探索业务创新提供制度支持。在期货和衍生品法护航下,未来衍生品交易将为期货公司带来业务发展空间,做市交易可提高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国际化业务将迎来新契机。

强化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功能定位

2022年4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期货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通过与施行对期货市场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式意义。1988年5月,国务院决定进行期货市场试点,至今,我国期货市场已走过30多个年头。在此期间,也曾出现过各类风险事件和扰乱市场的行为,但期货市场的发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必经阶段,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平稳运行的有力支撑。30多年风雨间积累了大量宝贵的行业经验和发展成果,值此期货行业“基本法”将施行的节点,期货市场法治建设翻开新篇章,步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强化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功能定位。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促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为立法宗旨,明确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功能定位,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的“初心”,并以坚持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底线,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风险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填补涉外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加速推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

为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法律保障。期货和衍生品法构建交易者保护体系,完善期货市场民事法律责任体系,并着重加强普通交易者保护,有力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助于吸引更多投资者依法参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完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促使市场向进一步成熟化发展。

拓宽期货公司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和广度,促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功能发挥。从定位上,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功能落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而期货经营机构是连接市场与交易者的桥梁,未来发展也必须坚持服务实体的初衷。从创新业务模式上,期货和衍生品法扩大了期货公司业务范围,为期货公司探索新的经营模式预留法律空间,有利于期货公司向业务多元化发展。

为期货公司业务拓展提供制度支持

为更好地满足日益增长的实体企业风险管理需求,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需要加强法治建设和推进对外开放,而作为连接市场与交易者的桥梁、直接服务实体企业的中坚力量,期货经营机构也亟待提升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覆盖更为广泛的大中小微型实体企业。期货和衍生品法不仅强化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功能定位,更扩大适用范围,将衍生品交易和跨境交易纳入,并在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方面作出了创新性安排,为期货公司探索业务创新提供制度支持,有助于改善期货公司利润模式单一的现状,进一步向综合衍生品服务商迈进。

衍生品交易拓宽业务发展空间

对比原有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和衍生品法在新增的章节中把衍生品交易纳入,确立了衍生品交易场所的行为规范、衍生品交易业务准入、单一主协议原则、终止净额结算、衍生品交易报告库、集中结算等衍生品交易基本法律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十一条提出“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目前,境内已经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其他机构大多作为上述机构的交易对手方参与衍生品交易,在期货和衍生品法取消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的限制后,未来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有望向衍生品交易进一步拓宽。

期货经营机构自20世纪90年代初起步发展,从开始的无序发展到整顿治理后的规范发展,再到近10年的创新发展,过程中涌现了一批财富管理及风险管理专业化、客户服务多元化的期货公司,但同时亦面临业务单一性较强、同质化竞争的问题。期货经营机构在新的发展阶段通过取长补短形成差异化竞争,拓展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衍生品交易业务或成为期货公司经营差异化竞争的重要突破点。

依靠科学完备的法律制度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对期货公司的高质量发展有更为深远的影响。期货公司经过多年专注期货业务的经营,在期货业务的逻辑理解、实操能力、风控能力上都比其他金融机构更有优势,服务的实体企业深入不同产业链的上中下游,所累积的经验更有说服力。在衍生品业务的积累上,近年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的发展进入快车道,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等风险业务规模稳步增长,既为期货公司贡献了利润,日益成熟的业务模式也为期货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奠定了专业的基础。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条中明确了衍生品交易的定义,“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同时阐明了期权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的基本定义。上述合约的交易,目前除了一些大型的国企和跨国企业因结售汇或原材料进出口需要而进行保值避险,国内大部分企业少有参与,未来有普及需求。期货公司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助力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的过程中,亦可为企业提供更加个性化的衍生品交易服务。此外,近年来期货公司增资途径更加多样化,不少期货公司通过发行次级债券等方式增强资金实力,若参与衍生品交易将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

期货做市交易提高核心竞争力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期货公司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下列期货业务: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期货做市交易;其他期货业务。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比,新增期货做市交易,但关于资质、申请材料、业务规范等具体要求尚待明确。期货做市交易指场内期货或期权交易中由做市商提供连续报价或回应报价,投资者据此下达买卖指令并与做市商交易。做市商通过提供双向报价保证了交易的连续进行,促进了市场流动性的增强。

境内的做市交易起步于2015年,为配合50ETF股票期权上市开展做市业务,期货市场则在2017年引入做市商制度。最初由于做市商的资金成本和技术门槛较高,只有少数符合做市条件的机构,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已有多家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子公司参与做市,使期货市场交易活跃度大大提升。目前,境内期货市场做市品种超过70个,占已上市品种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期货做市品种数量占三分之二,期权做市品种占三分之一。值得重视的是,随着做市品种的增加、市场波动的上升,做市业务更成为期货风险管理业务的重要盈利点。

期货和衍生品法将做市交易纳入期货公司业务范围,是从制度上鼓励更多有做市能力的期货公司参与做市交易,为市场提供流动性服务,促进期货市场更好地发挥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功能。期货公司通过培养自己的做市团队,能更好地提高自身在价格形成机制中起的作用并形成核心竞争力。做市商为相关品种的期货远月合约以及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并将买卖价格维持在较为合理的价差范围内,能使实体企业、产业客户对期货市场形成的价格信任度上升、参与相关期货品种交易意愿增强,从而使得市场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改善品种流动性,对进一步提高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影响力亦有积极意义。

国际化业务的发展迎来新契机

境外期货经纪业务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目前境内期货经营机构均无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在期货和衍生品法正式施行前,监管部门可能会出台相关规定,对境内期货经营机构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进行明确。对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而言,这有可能存在新的业务机会。同时,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该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接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考虑到境内期货经营机构即便取得境外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在短时间内也可能无法满足直接开展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条件,或需要通过转委托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业务,未来如果相关业务能够开展,拥有境外期货子公司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在短期内将具有很强的跨境竞争优势。

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历经30余年发展,已经有一批期货公司探索设立境外期货子公司,领先开展国际业务实践并取得丰硕成果。广发期货2006年在香港地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广发期货(香港)有限公司,是首批在香港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三家境内期货公司之一。

境外机构期货营销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期货市场营销、推介及招揽活动。”依据本条规定,在经批准的前提下,允许境外机构在境内开展业务推广,同时境内机构可为境外机构在境内进行期货市场营销、推介等活动。对于拥有境外期货子公司的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而言,或意味着可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境内外业务协同。

结合第一百二十条对境外期货经纪业务的有关规定,在期货和衍生品法有关跨境交易与监管协作的创新安排下,境内期货经营机构或将迎来跨境业务新增长点和更为明晰的协同机制,未来是否能利用自身境内机构优势,抓住国际化推进的机遇进行业务开拓,或将成为境内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竞争的关键。

 

 
责任编辑: 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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