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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处理期货居间人纠纷中的运用

2022-06-12 21:27:50   来源:   作者:杜烨荻

能够节约成本,提高实效,具有可操作性

相比传统的诉讼、仲裁等机制,以调解、和解为代表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得益于其灵活高效、非公开等特点,在处理期货居间人纠纷方面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不过,多元化解决机制在实务运用中还存在一定问题,仍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A期货公司处理期货居间人纠纷的困境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度,12386热线共接收期货公司相关投诉1209件,较2019年的858件增幅40.91%。因期货公司规范经营问题产生的投诉居首位,占期货公司总投诉量的47.81%,诉求主要包括对居间公司管理不善、喊单导致投资者亏损等。由此可见,期货居间人纠纷已占据期货公司整体投诉量的半壁江山。

作为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居间人已陪伴期货公司与投资者走过数载春秋。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居间人是期货公司展业触角的补充延伸。然而,由于群体素质良莠不齐,新媒体渠道迅速发展、经济利益诱惑等原因,居间人从事诱导交易、代客理财、约定风险收益共担等违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为期货行业整体形象抹黑。

结合相关工作经验,笔者认为,期货公司处理期货居间人纠纷面临着如下困境:

一是当事人较为情绪化,沟通难度大。就客户而言,或因受限于自身投资经验知识不足,或被轻松盈利的花言巧语蛊惑,或因盲目轻信他人的投资建议与交易指导,客户都是交易亏损结果的直接承担者,情绪难免愤懑。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局限于其固有市场经验,游走在违规行为的边缘地带,热衷于打“擦边球”,常认为客户无端生事,态度消极不愿处理。就期货公司而言,既需检视自身管理是否存在疏漏之处,又需在客户的怒火与居间人的冷漠中艰难斡旋,努力促成各方达成谅解,沟通难度之大,由此可见一斑。

二是纠纷复杂多样,争议分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过,在期货居间人纠纷的实践中,因居间人违规行为复杂多样,各方当事人往往各执一词,在法律事实认定中存在较大差异,法律责任认定上亦存在争议或模糊地带。因争议分歧较大,常常导致各方沟通陷入僵局,难以达到预期满意效果。

三是虚假法律援助平台扰乱投资者正常维权秩序。在处理期货居间人纠纷中,投资者的幕后经常存在虚假法律援助平台的身影。此类平台以“法律援助”为旗号,宣传“快速免费追回”,实际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法律援助的定义大相径庭。此类平台利用投资者亏损急于追偿的心理,行收取维权费用的敛财之实,教唆投资者采取各类非理性手段投诉举报,扰乱了期货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浪费了监管机构的行政资源。笔者相信,每一位奋战在客户投诉处理一线的同行,对部分投资者使用的大同小异套路投诉文案都不陌生,此类平台对此难辞其咎。

B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局限性及优势

诉讼的固有局限性

随着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公民维权意识日益提高,“打官司”已成为普通民众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这导致大量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

同时,此种矛盾产生的原因也在于诉讼作为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固有局限性。该局限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完整的讼诉程序要历经一审、二审等过程,大量案件积压导致程序冗长,投资者维权时间成本高;二是诉讼成本较高,对于已经亏损的投资者,额外的诉讼费用难免雪上加霜;三是诉讼对抗性强的特点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本就较为情绪化的当事人相互谅解。由此可见,对于处理期货居间人纠纷而言,诉讼并非唯一的最优解。

促进期货居间人纠纷化解

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既需要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系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更需要构建公民自治、社会共治、多方参与、司法保障的纠纷解决体系。其原因在于,相比传统的诉讼方式,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节约成本,提高时效,更具有可操作性。

首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符合成本效益的要求。调解、和解机制更灵活经济高效,相比动辄数月长则数年的诉讼程序,调解结案时间更短,各方当事人亦可以灵活选择最符合自身要求的方式沟通。经济成本也更低廉,根据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国证监会明确要求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受理中小投资者的纠纷调解申请,不收取费用。在期货居间人纠纷中,对于已经遭受亏损的投资者而言,无论是时间还是经济准入成本,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都更具优势。

其次,得益于非公开性特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有助于期货公司维护商誉与正常经营秩序。公开审判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一切审判活动除了依法不公开的以外,都要公开进行,并最大限度地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从而实现诉讼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对于期货公司而言,诉讼不是主营业务,倾注过多精力应对长期诉讼并非应有之义。参与期货居间人相关诉讼,不但意味着各方要步入法庭,而且出于提交证据论证观点需要,一系列公司内部制度文件也面临着为公众所知悉的可能。此外,一旦诉讼失利,生效判决所带来的示范效应亦有可能引起更多投资者向期货公司提起同类诉讼。另外,即便胜诉,哪怕是出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诉讼缠身的形象也不会为公司加分,损失的商誉也无法挽回,可谓是“枪响之后,没有赢家”。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非公开性带来的程序、处理结果不公开均有效避免了前述的不利影响,更有助于实现共赢。

最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内涵。该机制更关注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强调各方友好协商与相互谅解,而非针锋相对。在期货居间人纠纷中,低对抗性意味着沟通难度的降低,各方情绪得到有效宣泄与疏导,这是促进投资者、居间人与期货公司间矛盾化解的重要基础。此外,只有当事人自己才最了解自身根本利益所在,自己确认的调解、和解结果才最能体现其所追求的实体公正。

C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实务中的问题

在总结多年试点经验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1月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动建立健全以调解为主,诉讼、仲裁等多种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新《证券法》则将调解机制上升到法律层面,新设强制调解制度,实现向中小投资者的倾斜保护。然而,在实务中该机制还存在执行力不足、终局裁断力有限、投资者认可度不高等问题。

强制执行力不足

无论是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还是调解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未经司法确认程序,其本质上仅为一般民事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不能排除投资者、居间人或期货公司心态变化,拒绝履行协议,导致前功尽弃。

终局裁断力有限

期货纠纷本身即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居间人的加入则使法律关系愈加复杂。如前所述,当事人受限于各自认知水平与固有经验,加之虚假法律援助平台挑拨,如与当事人自身期望分歧较大,则很难在短时间内对法律事实有客观理性的认识,无法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因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解与调解本身即是在模糊地带进行探索的过程,调解员本身的中立第三方地位,也决定了其不能如法官或仲裁员一般直接裁判,这就导致如遇到特别重大复杂的居间人纠纷,该机制定分止争作用有限。

投资者认可度不高

投资者对有问题找政府的理念已根深蒂固,所以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一新生事物往往认可度不高。笔者在工作中就曾多次遇到不少投资者在沟通过程中明确拒绝调解,表示将执意穷尽各类行政投诉举报途径。我们理解,投资者此举寄托着对行政机关真诚朴素的信赖。不过,重复投诉举报的行为客观上也会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是对真正需要帮助的投资者的不公,并不能真正充分有效保护最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并不值得提倡。

D应对措施与建议

由前述问题来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建立,但是仍然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对于强制执行力不足及终局裁断力有限的问题,目前普遍的方法是双方向法院共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仍需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还需当场询问各方当事人。虽为履行审查的必要,但是这无形之中增加了时间成本。事实上,对于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比起追求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及时自动履行协议内容彻底为纠纷画上句号,才是各方最应关注的焦点。由于各方当事人未能充分互信,依旧存在先行赔付后或签署和解协议后反悔变脸的可能性。尤其是在虽然有调解员介入沟通,但是仍以当事人和解协议结案的居间人纠纷中,和解协议能否顺利履行,很大程度上还是依赖着居间人、投资者及期货公司的诚实信用水平。对此,笔者建议,各调解组织可以设置类似法院自动履行判决账户性质的提存监管账户,降低款项被挪作他用再次侵害投资者权益的可能性。

此外,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对接仍待进一步完善优化。例如,对于具有示范典型意义的期货居间人纠纷案件,法院可以作出指导性判决,为调解机构的工作提供有说服力的判决依据指引;在审理专业性强的期货纠纷案件时,可以聘请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出具专家意见;对于久调不成的复杂纠纷,应及时引导各方当事人采取司法途径进一步解决纠纷,而非穷尽行政投诉举报途径,挤占行政资源。

同时,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宣传力度,让投资者获得最有效的合理的投诉指引,增加其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认可度。例如,通过宣讲期货居间人和解、调解成功案例,增强投资者风险自负意识,一方面,使投资者对自身情况有着相对理性客观的认识。另一方面,在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主动选择真正可以高效解决其纠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成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提出的转变,而非受虚假法律援助平台蛊惑,以非理性的途径满足不合理的索赔诉求。

有学者指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被纳入法治指标,不仅标志着当代法治理念更加重视法律与社会的协调,尊重社会自治,也意味着当代法治观念的转变——从崇尚国家中心、诉讼万能、对抗性与刚性、零和思维及法律职业的垄断到尊重多元文化、追求善治、鼓励社会参与、以平等协商对话获得双赢等价值转变。

笔者认为,在某种意义上,以调解、和解方式为代表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处理期货居间人纠纷,是一项促使傲慢与偏见相互妥协的艺术。它以一种更为灵活经济的柔性形式,促使期货公司、居间人脚踏实地落实居间人管理责任,规范自身行为,充分履行卖者尽责义务。也使投资者摆脱无辜受害者的“偏见”,正确客观认识投资行为,成为勇于买者自负的成熟投资者。

此外,各期货公司更应清醒地认识到,对于期货居间人纠纷,居间人才是可控源头,落实居间人管理责任,坚守合规底线才是关键。对于层出不穷的客户投诉,期货公司应当坚守君子检身、常若有过的态度,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建设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贡献力量。(作者单位:国元期货)

 
责任编辑: 孙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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