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资深记者 杨美)证监会日前就《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适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投资者权益变动要求统一明确为“刻度”标准,并明确由上市公司对因公司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权益变动情况进行披露。
证监会表示,“刻度”标准在计算权益变动披露和暂停时点时更便捷,投资者只需关注自身的“静态”持股比例,无需考虑复杂的计算问题,有利于减少实践中投资者无意违规的情形,同时也便于市场及时了解重要股东持股信息和公司控制权变更风险,更能体现上市公司收购的预警意义。此外“刻度”标准还有利于内地市场对外开放,便于A+H股、沪港通、沪伦通、红筹企业投资者理解和适用A股规则,进一步增进互联互通。
从《适用意见》的主要内容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明确刻度标准。针对《收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涉及的“每增加或者减少5%”“每增加或者减少1%”,统一明确为触及5%或1%的整数倍。同时对于条款中“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明确为触及(或者跨越)5%,避免对“达到”仅理解为比例升至5%而忽略比例降至5%的情形。二是明确投资者持股比例被动触及刻度时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对于上市公司股本发生变化导致投资者持股变动的,如上市公司增发股份、减少股本或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等,考虑到该种情形下投资者的持股变动属于被动变化,从平衡投资者披露成本和控制权市场透明度的角度,明确该情况下投资者无需履行披露和限售义务,由上市公司就因股本变化导致的投资者持股变动进行公告。三是新老划断。明确新规自发布起实施,新规施行后新发现的过去违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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