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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正式发布。国务院国资委明确提出央企开展各类虚假贸易业务的“十不准”,要求各央企严格梳理集团全部贸易业务,规范贸易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坚决清理退出各种类型的虚假贸易。同时,国务院国资委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贸易业务的追责问责力度。这势必会影响到央企控股的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基差贸易业务的现行发展模式,迫使其明确定位,促进其转型发展。
具体内涵
国务院国资委明确提出的“十不准”,一是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禁止“两头在外”赚取价差的贸易业务、鼓励围绕主业开展的“一头在外”贸易业务;二是不准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并明确了特定利益关系的具体情况;三是不准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特别强调要根除为获取外部融资、实现资金套利等目的的贸易业务;四是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明确了融资贸易存在的垫资、融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等表现形式;五是不准开展对交易标的没有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并明确了空转、走单等贸易的典型特征;六是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循环贸易,明确了循环贸易的表现形式;七是不准开展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异常贸易业务,特别强调不准开展货物流、票据流和资金流不齐备的贸易业务;八是不准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明确了仓单的金融产品属性和标准仓单与非标仓单的范围界定;九是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代理贸易收入;十是不准在内控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
影响分析
基差交易是生产商或贸易商经常采取的一种定价和套期保值策略。一般是指用期货市场价格来固定现货交易价格,从而将转售价格波动风险转移出去的一种套期保值策略。
《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中明确提出,基差贸易是指风险管理公司以确定价格或以点价、均价等方式提供报价,并与客户进行现货交易的业务行为。
以上海期货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为例,《上海期货交易所基差贸易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基差贸易业务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基准期货合约某个时点的价格加挂牌基差(挂牌基差是基差交易商挂牌时确定的某一特定商品的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差)作为交收结算价格,买卖一定数量商品的现货贸易活动。
上期所的基差贸易业务依托于上期综合业务平台(下称平台),通过提供每日盯市、资金结算和仓单线上交收等创新性服务,帮助现货企业运用衍生工具管理价格风险,稳定生产经营。
期货公司开展的基差贸易业务,一类是按照中期协关于“基差贸易”界定的内涵,开展以确定价格或以点价、均价等方式提供报价,并与客户进行现货交易的业务行为。其中,一种模式是正规的“期货点价+基差”的贸易模式,并提供原材料采购的账期服务;另一种模式是以提供资金融通为目的的现货代采购行为,以赚取息差和价差为目的,并未参与期货避险活动。另一类则是以期货交易所对基差贸易界定的内涵,通过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开展的标准的基差贸易业务。
“十不准”的发布对期货公司特别是国企、央企控股的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基差贸易业务影响较大,主要涉及“十不准”中的“四不准”。一是不能开展背离主业的“两头在外”的贸易业务;二是不得参与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增加不必要交易环节(获取外部融资)的贸易;三是不准开展任何形式的融资性贸易;四是不准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以上四项所涉及的内容将直接影响甚至制约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基差贸易(基差交易)业务,特别是背离主业、无主业背景的期货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
央企控股的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必须结合“十不准”的具体要求,对已开展的各类基差贸易业务进行自查、整改,特别是针对“两头在外”、融资性贸易等存在风险隐患的业务要自查、严格整改,有效管控风险,逐步退出该类业务,其核心是明确服务主责主业的业务发展定位,迫使基差贸易向服务主责主业的基差贸易业务转型发展。
运作模式
央企、国企控股的期货管理公司开展期货基差贸易业务,应明确其发展定位,严格按照服务实体经济、根植主业、服务主责主业;加强业务拓展,培育核心能力,突出产融结合、产业链金融,以融强产、以产兴融、创造价值的金融发展定位,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主责主业和“十不准”的相关规定,创新设计基差贸易业务发展模式。
在根植主业、服务实体、服务主责主业的发展定位下,确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的服务主业上下游供应商的基差贸易业务发展定位,探索基于“五统一”和“电e金服+确权”的基差贸易有效模式。在“加强业务拓展,培育核心能力,突出产融结合、产业链和供应链金融,以融强产、以产兴融、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下,探索基于“产融协同+融融协同”“供应链金融”的服务主责主业的基差贸易模式,其核心是开展依托主业、服务主业、“一头在外”、以“融资+定价+避险+现货代理采购”为核心的基差贸易业务。
开展“一头在外”的服务主责主业的基差贸易业务,在传统风控的基础上,将风控前移至事前(确权)、事中(跟踪、归集)环节、事后(自动归集、评价),使得风险能够实时在控、可控、能控,努力实现业务运作的零风险。同时,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和集团公司的具体要求,积极、规范地拓展业务、创新模式,将服务实体、服务主责主业、创造价值落到实处。
有能源产业链背景的期货服务商,在根植主业、服务主责主业的定位下,以上游供应商对铜、铝、锌、钢等大宗商品原材料价格锁定、待采购、账期融资服务为核心,探索集“融资+定价+避险+现货代采购”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下的基差贸易操作模式,明确以电线、电缆、铁塔等上游供应商为重点的期现结合的基差贸易业务服务思路,并有选择性地进行试点和尝试,努力形成模式、形成规模、形成效益,创造价值,创新模式。
探索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基差贸易”“合作套保”“做市”等为基础的,以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供应商为服务对象的,以为供应商提供基于基差贸易平台的集“融资+定价+避险+现货代理采购”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一揽子基差贸易产品与服务的有效模式,做大经纪业务规模、做实期货投资咨询项目、创新基差贸易操作模式。同时,借助基差贸易操作模式的创新,探索期货主动管理的服务实体经济的产品化避险模式,探索基于“供应链金融”的零风险高收益的固定收益模式,探索服务供应商和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财富管理模式,努力将期货公司由传统经纪业务为主的业务模式转向基于“产融协同、融融协同”的以风险管理公司基差贸易、合作套保、做市等业务为基础,以期货投资咨询为核心,做大经纪业务、做实交易咨询业务、创新资管和固收业务新模式,探索财富管理新模式,助推期货公司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以咨询、资管、财富管理、固收等创造价值的业务方向转型,努力将期货公司打造成为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高质量发展的服务实体的高端投行。(作者单位:国网英大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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