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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现业务总额法与净额法适用条件的实证分析

2025-03-12 22:07:02   来源:   作者:李宗锋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作为期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运用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结合现货贸易实践,为实体经济提供风险管理服务。随着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期现业务缺乏具体规则,行业长期存在业务分类不统一、收入确认方式不一致等问题。部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甚至出现参与虚假循环贸易、虚增业务收入、变相代理期货交易等不合规行为,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此,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24年11月15日发布了《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下称《规则》),并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明确了总额法的适用条件,对规范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期现业务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通过对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的业务模式、交易特点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进行实证分析,探究总额法和净额法的适用条件,探讨在新规则下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的业务创新与风险管理,为行业发展提供参考。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期现业务特点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期现业务主要包括普通贸易、基差贸易、含权贸易、串换贸易、约定购回、代理采购、代理销售等大宗商品相关业务,是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结合现货贸易实践,综合运用期货、期权等金融工具,为实体经济提供的风险管理服务,以应对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价格波动、市场供需变化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风险。

业务模式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的期现业务主要包括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含权贸易等。这些业务的核心在于帮助企业利用期货、期权等衍生工具应对价格波动、市场供需变化等不确定性因素带来的风险。

交易特点

风险对冲:风险管理公司通过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联动,为企业提供风险对冲服务。

定制化服务:根据企业的具体需求,设计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方案。

高度专业性:业务开展需要专业的金融知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定义及适用条件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在开展上述期现业务过程中,对于大宗商品的采购销售在会计处理方面,存在总额法与净额法两种不同的收入确认方式。总额法是在收入确认时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同时将采购成本全额确认为营业成本,这种方式更完整地反映业务规模和交易实质。相比之下,净额法仅将交易的差额部分确认为收入,主要适用于企业不承担存货风险的情况,体现中介服务的性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果是主要责任人,应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如果是代理人,则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规则》对总额法的适用设定了明确条件:企业必须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在转让商品之前承担存货风险,并能够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总额法

总额法是指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前,拥有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并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适用条件包括: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承担存货风险、拥有定价权等。

净额法

净额法是指企业在交易中作为代理人,不拥有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仅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适用条件包括:企业在交易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即不承担存货风险;无法自主决定商品价格;通常表现为企业仅提供中介服务或协助交易。

对于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开展的大宗商品期现业务而言,适用总额法的情形主要体现在: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具备自主选择客户和供应商的权利,与客户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承担了产品控制权的相关风险,具备对产品的定价权,同时承担了产品销售对应账款的信用风险等方面。例如,在基差贸易中,风险管理公司与现货上下游供需方签订购销合同,先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后再转移给客户。此时,风险管理公司承担了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能够自主决定商品价格,并承担主要责任。因此,符合总额法的适用条件。

而适用净额法的情形则包括: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在交易中仅作为代理人,仅提供居间撮合服务,不承担商品所有权风险,按照固定费率或金额收取服务费,不具有商品定价权,不承担信用风险等特征。

例如,在某些仓单服务业务中,风险管理公司可能仅作为中间商,与上下游企业签订严格的对应合同条款,将风险转移给下游企业。此时,风险管理公司不承担商品的主要责任和存货风险,仅收取佣金或手续费。因此,符合净额法的适用条件。

这些判断标准的设立,有助于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准确界定自身在交易中的角色,选择恰当的收入确认方式。

案例分析

适用总额法的案例分析

以某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开展的铜产品基差贸易业务为例。该公司与上游某铜材生产企业签订现货采购合同,采购1000吨电解铜,单价为75000元/吨,总金额为7500万元。同时,公司在期货市场建立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在采购合同签订后,公司全权负责铜产品的仓储、运输等环节,并承担货物在途及仓储期间的质量损耗风险。一周后,公司与下游某电缆制造企业签订销售合同,销售价格为76200元/吨,总金额为7620万元。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该公司体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独立签约。与上下游分别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相互独立,公司需对合同履行承担主要责任。二是存货风险。在交付前承担铜产品的仓储、运输风险,若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价格自主。具有独立定价权,可根据市场行情、仓储成本、资金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销售价格。四是信用风险。承担下游企业的应收账款风险,若买方违约,公司仍需履行对上游的付款义务。

基于以上特征,该业务的现货销售应采用总额法核算。公司按7620万元确认销售收入,同时将7500万元确认为营业成本,差额120万元(不考虑其他费用)为业务毛利。这种核算方式真实反映了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开展贸易的业务实质。

适用净额法的案例分析

以某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提供的白糖现货交易撮合服务为例。某制糖企业计划销售5000吨白糖,委托该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寻找买家。公司凭借自身渠道优势,为制糖企业联系到一家食品加工企业。最终买卖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约定白糖单价为5600元/吨,总金额为2800万元。根据服务协议,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按成交金额的0.3%收取服务费,即8.4万元。

在该业务中,期货风险管理公司的角色体现出以下特征:

一是中介职能。仅提供交易对手方推荐、价格协商等居间服务,不直接参与商品交易。二是零风险承担。不承担白糖的仓储、运输、质量等任何存货风险。三是固定收费。按约定费率收取服务费,与商品价格波动无关。四是无控制权。对交易价格无决定权,也不承担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

基于上述特征,该业务应采用净额法核算。公司仅将收取的8.4万元服务费确认为收入,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和成本。这种核算方式准确反映了公司作为居间服务方的业务本质。

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分析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期现业务的特点和交易实质,明确了总额法和净额法在期现业务中的适用条件。总额法适用于期货风险管理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控制商品并承担存货风险的业务场景;净额法适用于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仅作为代理人、不承担主要责任和存货风险的业务场景。

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应根据业务实质和合同条款,按照《规则》区分大宗商品期现业务类别,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确保收入确认方法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定期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作者单位:中泰汇融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 孙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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