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分类评价“指挥棒”作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迎来第四次修订。6月13日,证监会就《期货公司分类评价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3日。
据了解,作为期货公司分类监管的重要制度,《规定》可发挥分类评价的引领和导向作用。通过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可以全面反映期货公司持续合规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不同程度倾斜监管资源,引导期货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能力。
《规定》共四十四条,重点针对近年来期货市场形势和期货行业状况的发展变化,进一步明确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扣分标准,优化了加分标准,简化了评价流程。
具体来看,《规定》明确与期货公司日常风控相关,具有客观、明确标准的特定情形无需监管措施即可扣分,主要包括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保证金预警等。除上述情形外,原则上均需按照监管措施等扣分。按照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同,扣分分值分别从0.5分至10分不等。比如,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每次扣0.5分;被采取刑事处罚的,每次扣10分。
《规定》还调整了部分扣分安排。具体包括:删除市场竞争力加分的最低合规分数线,调整为期货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风险的,对应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若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因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被扣分的,月均剩余净资本指标不予加分;对于期货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及同一违规事项的,不再重复扣分,而是择其重者扣分。
在优化加分标准方面,《规定》明确,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加分指标包括市场竞争力、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专项评价和特殊情形激励。
其中,市场竞争力指标被调整为三大类9项指标,全面评价期货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情况、整体盈利水平和资本实力。除净利润指标保持不变外,将原业务收入指标按具体业务类型拆分为经纪业务净收入和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净收入指标,并增加期货做市、衍生品交易业务等指标。
在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指标中,将“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指标调整为“产业客户日均持仓”,增加“中长期资金客户日均持仓”指标,并明确产业客户、中长期资金客户定义,对评价期内期货公司服务产业客户、中长期资金客户情况进行评价,突出对产业客户参与商品期货市场以及中长期资金客户参与金融期货市场的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删除了“成本管理能力”“净资产收益率”两项指标,鼓励期货公司加大投入,规模化经营。
《规定》还提出,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对期货公司服务国家战略、党建与文化建设、信息技术建设等方面进行专项评价。据悉,此次修订将“保险+期货”由服务实体经济评价移至专项评价,作为服务国家战略专项评价的一部分。
此外,《规定》还调整了特殊情形激励评价。对期货公司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风险处置、期货公司最近3个评价期内(含当前评价期)持续合规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无任何扣分、期货公司与其他期货公司合并等情形予以加分激励。
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韩乾在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监管部门此次对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制度进行修订,旨在发挥分类评价这个“指挥棒”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推动期货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谈及此次修订的亮点,韩乾认为,扣分部分中,《规定》把以往主观性较强的“综合判断”改成以监管措施为硬性扣分依据,传递了“用事实说话”的监管态度,减少了自由裁量空间;同时,新增了股东违规牵连扣分条款,还有对反复违规加倍扣分的设计,剑指公司治理顽疾。此外,本次修订有关子公司违规扣分的细节有所增加,说明监管在推动集团风控一体化。
另外,加分体系的调整也更有导向性。韩乾告诉记者,服务实体指标从原来的“机构客户”拆解成“产业客户”和”中长期资金”两类,数据源也分别明确到开户系统行业分类和不同金融牌照类型的企业,这是促进期货公司精准服务实体经济的体现。同时,市场竞争力指标也出现变化,把经纪业务拆细,新增做市和衍生品业务排名,但删除了成本管理和ROE指标,说明监管更看重业务多元性和规模效应,而不是短期财务表现。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商品期货及期权手续费率或金融期货及期权手续费率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50%的,减半加分。这将对后续行业格局优化和重塑起到重要作用,期货公司在新的分类评价规定下需专注主业,布局多元业务,增强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韩乾认为,未来期货公司经纪业务可能逐步转向咨询收费模式,期货公司需加速培育投顾团队。对期货行业龙头公司来说,建议关注专项评价中“服务国家战略”的表述,可更加主动地参与粮棉油等战略物资的衍生品开发,不断强化综合服务能力,成为“全能型服务商”;中小型公司要研究《规定》中的合并加分条款,同业并购可能是快速升档的捷径。总之,期货公司只有将合规风控内化为基因,以服务实体为使命,方能在分类监管新周期中赢得发展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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